
陸海軍 (資料圖)
原北京能源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陸海軍,因受賄人民幣1066萬余元,被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這是記者13日從四中院獲悉的。
檢方指控,2010年至2014年,陸海軍利用其擔任北京能源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和京能天階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北京能源集團與世貿天階投資(北京)有限公司合作經營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檢方還指控,2011年至2014年,陸海軍非法收受世貿天階公司董事長吉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美元3萬元,並通過他人經營的公司,非法收受吉某以工程預付款的形式給予的人民幣1008萬元,總計人民幣1066萬余元。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陸海軍對檢方指控其受賄罪並不持異議,且表示認罪、悔罪。
出生於1957年的陸海軍,是江蘇新沂人,曾長期在北京市的市政系統工作,出任北京市液化石油氣公司副經理、經理,北京市崇文區副區長,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北京市市政管委副主任、主任等職務,后任北京能源集團董事長。
2015年1月9日,北京市委組織部任命陸海軍為北京能源集團董事長。陸海軍履職不足一個月就被中共北京市紀委立案調查。同年4月29日,陸海軍以涉嫌犯受賄罪被立案偵查。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陸海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陸海軍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歸案后能如實交待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且贓款已經全部退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作出以上判決。(記者 於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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