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靜的“落馬”源於一封聯名舉報信。
這封來自貴州省黔南州政府駐上海聯絡處的舉報信,署實名。聯絡處干部職工8人,聯名舉報聯絡處主任左靜與其同為聯絡處職工的丈夫陸某“夫妻合謀、化公為私”。舉報線索清晰、內容完整,黔南州紀委迅速開展調查,左靜的違紀事實隨之浮出水面。
左靜,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大專文化,貴州省長順縣人,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長順縣法院辦公室主任、縣紀委副書記等職。1996年5月任黔南州政府駐上海聯絡處副主任,2006年3月,任聯絡處主任。
左靜的丈夫陸某是上海知青,2006年3月起,擔任聯絡處所屬的黔南州對外經濟協作公司上海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法人代表(主任科員),2011年12月退休。
20世紀90年代初,聯絡處向黔南州政府提議,成立一個機構,為黔南農村富余勞動力及城鎮待業人員進入上海及華東地區勞務市場建立一個就業基地。經州政府同意,聯絡處在上海注冊成立了勞務公司。
勞務公司每年都有巨額勞務管理費收入,成為名副其實的“肥差”。勞務公司的財權,漸漸為陸某、左靜把持,實際上成了二人的“夫妻店”。財務不公開,違反回避規定,財務支出由陸某經手、左靜簽字報銷。久而久之,陸某膽子越來越大,與聘任為勞務公司勞務隊長的女婿李某互相勾結,屢屢虛列開支貪污公款。
欲,莫大於不知足。陸某的內心並不滿足於這些“小打小鬧”,他開始對每年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勞務管理費滋生覬覦之心。隨著退休時間的臨近,貪欲日盛一日。他精心設計了“李代桃僵”的計劃,打算大干一場、大撈一把。
2011年10月,陸某即將退休之際,以他自己和女兒的名義,在上海注冊成立了“上海黔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黔順公司)。2011年12月退休后,陸某以自己還是勞務公司經理、法人代表的職務便利,在左靜的支持、配合下,利用勞務公司與5家上海企業勞務合同即將期滿之機,一方面上門游說用工企業,稱勞務公司因“資質不夠、不合法”等原因終止營業,由新成立的黔順公司接手勞務公司業務。
為了蒙蔽企業負責人,陸某殷勤備至,為企業代擬與黔順公司的合作協議。另一方面,左靜與陸某在欺騙企業上一唱一和,上演“雙簧”。一家企業為慎重起見,電話向左靜求証陸某說法的真偽,得到了左靜肯定的答復。左靜還親自和陸某到一家企業幫助黔順公司洽談合作,左靜稱:“我們黔順公司性質、經營模式不變,與勞務公司一樣。”
通過逐個上門做工作,黔順公司騙取了5家用人單位的信任,中止了與勞務公司的合作關系,與黔順公司開始了勞務合作。300名黔南籍在滬勞務人員派遣、管理及工資關系由勞務公司全部轉移到黔順公司,黔順公司順理成章地獲得了5家用工單位給付的2012年和2013年的258.47萬元勞務管理費。同時,左靜還安排聯絡處財務人員,將用工單位匯入聯絡處和勞務公司的23.84萬元社保金及勞務管理費轉入黔順公司賬上。
勞務公司“死了”,黔順公司“肥了”。勞務費由國企收入變成了陸某個人及其女兒、女婿的私有財產。
2012年1月15日,左靜主持召開聯絡處工作會,“通報”了勞務公司因“資質不夠”等因素終止經營。為順利“過渡”,陸某承諾讓勞務公司退休職工直接入股黔順公司。然而,黔順公司的經營由陸某一人掌控,“股東”除了得到陸某每月給付的1000元分紅,對公司的情況概不知情。
早在黔南州紀檢監察機關對左靜的問題調查之前,黔南州政府有關領導先已接到了舉報。州政府辦多次指出左靜錯誤,但左、陸二人以政府辦企業違法、原公司資質不夠為由,虛以應付,拒不整改。
貴州省政府駐上海單位黨委接到舉報,經了解屬實后,集體與身兼該黨委紀檢委員的左靜談話,嚴肅指出其行為違反了紀律,告誡她應該嚴於律己,不然會“在經濟、廉政問題上栽跟頭”。左靜當時勉強認了錯,但事實上根本不把黨組織的批評和教育當回事,一意孤行,最終走上嚴重違紀的道路。
2015年3月25日,黔南州紀委研究決定,報請州委批准,給予左靜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執紀者說
不矜細行,終累大德。左靜作為一個受黨培養教育多年的領導干部,又有在基層法院、紀委任職的經歷,本應有較強的紀律意識,但來到聯絡處任職10多年,身處上海這個國際化大都市,她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受到沖擊,思想滑坡了,黨性淡漠了,信念動搖了,在公與私、紀與情、是與非面前,模糊了界限,做出了錯誤的選擇。由於駐外機構的特殊性,派出單位對干部的教育管理上往往鞭長莫及,對干部的違紀苗頭不能及時發現,以致小錯變成大錯,小問題發展為大問題。
應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陸某、左靜先后一個月被任命為勞務公司經理、聯絡處主任,這是明顯違反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規定的。二人在制度漏洞和缺乏監督的環境下,漸漸把聯絡處、勞務公司搞成他們的“家天下”。不僅為陸某的化公為私、貪污公款大開方便之門,而且讓左靜由一把手演變為日益驕橫的“一霸手”,唯我獨尊,欺上瞞下。
要加大對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抽查力度。左靜在2011年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隱瞞真相,將陸某退休前成立黔順公司的時間,故意寫成其退休后的時間,以此“証明”陸某退休后才申辦的私人企業。聯絡處重大問題,如將勞務公司的勞務資源轉移出去這樣的重要事項,既不召開聯絡處主任會議研究,也不請示州政府。在規范津補貼、取締“小金庫”方面,更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其個人年度述職述廉報告中,隱瞞實情,為自己評功擺好,欺騙組織。她的種種行為,如果嚴格抽查,問題定能及早發現。(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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