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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2015年08月13日21:14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實踐深入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巡視工作條例》是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切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巡視工作條例》。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巡視機構要嚴格依照《巡視工作條例》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認真抓好整改落實。有關機關和職能部門要按照《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積極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等支持。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刻理解《巡視工作條例》精神,切實提高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巡視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適時對《巡視工作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通知要求,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准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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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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