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6月25日電 (李源)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6月24日,江蘇省檢察院在召開“舉報宣傳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五起反貪污賄賂案例。其中,鎮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張劉苟(副處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具體內容如下:
2007年至2013年5月間,被告人張劉苟利用擔任丹陽市公安局長、揚中市公安局長、鎮江市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有關案件處理、他人承接工程、下屬干警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03萬余元、港幣13.5萬元、美元3.2萬元。此外,張劉苟對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幣357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2013年12月6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張劉苟有期徒刑14年。張劉苟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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