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因從2001年到2011年的10年間受賄2454.4萬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昨天記者獲悉,其上訴后,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據了解,陳柱兵索賄情節嚴重,被索賄公司包括北京三元公司,同時他還在被派援藏期間向藏企索要賄賂。
陳柱兵被控涉嫌9起受賄,數額總計為2454.4萬元,與其共同受審的還有另外5人,其中既有向陳柱兵行賄的企業工作人員,也有陳柱兵受賄的同伙。同時,陳柱兵在9項指控中,有6項都存在索賄情節。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柱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伙同卜凡金等5人利用職務便利或由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柱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卜凡金被認定受賄罪,獲刑14年6個月﹔其余4人分別判處12年6個月至12年不等的刑罰。
宣判后,陳柱兵等人提出上訴。其中,陳柱兵的上訴理由是認為量刑過重。市高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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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三元等公司索取好處費155萬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9月至2009年11月間,陳柱兵利用其擔任財政部企業司工業處干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承辦或管理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職務便利,伙同另一名被告人黃某某,為湖南省懷化市某區獲得冶金礦山獨立專項資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獲得基本建設貸款貼息資金提供幫助,索取這些單位好處費共計155萬元。
2009年4月間,陳柱兵伙同另一名被告人楊某,為四川某乳業公司獲得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提供幫助,向該公司索取好處費共計345萬元。
此外,陳柱兵在作為財政部援藏干部期間及援藏工作結束后,向多家西藏企業索賄上千萬,並利用自己管理物聯網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向多家科技公司索賄數百萬。(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