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上班去上訪
“3·23”案一度引來了調查組的調查,但鄭北泉最初的處理只是被調離崗位,其最終落馬,更多的是緣於副局長謝龍生、政委朱應忠的實名舉報,以及網絡輿情的發酵。
2012年6月13日,“3·23”案移送到英德市人民檢察院后,檢察院並未起訴,而是以毒品來源未查明為由,退回偵查。
7月14日,檢察院曾經交給英德市公安局一份《補充偵查提綱》,列出了38名犯罪嫌疑人的名單。要求英德市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但是,鄭北泉從辦案民警處得到該《補充偵查提綱》的復印件后,38名嫌疑人就突然消失了。
也是在6月,清遠市紀委接到匿名舉報信,舉報鄭北泉包庇“3·23”案主犯曾偉標及干擾案件查辦。隨后,清遠市公安局紀委組成聯合調查組就“3·23”案件展開調查。
聯合調查組曾陸續約談參與當晚行動的一些民警。清遠市紀委出具的一份材料顯示,謝龍生、朱應忠等人當時就鄭北泉的情況做了如實反映。鄭北泉可能被“雙規”的消息也在此時流傳開來。
一番調查之后,鄭北泉並未被立案偵查,取而代之的,是三個人都被調離了原崗位。
2012年8月3日,謝龍生被調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長,朱應忠被調任英德市政法委副書記。11天后,廖賢接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長,鄭北泉保留副市長職位,被調入清遠市公安局任一位副局長的秘書,協助分管英德市公安局。
這一決定讓謝龍生、朱應忠不滿,兩人均拒絕到新單位報到上班。謝、朱二人在事后的反映材料上稱,他們是8月3日上午接到某領導的電話才得知被調離的消息,對方稱這實際上是清遠市一位領導的決定。3日下午,英德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正式將兩人調走,限3天辦完組織手續。
謝龍生、朱應忠認為,這實際上是在干擾“3·23”案的查處。被調離后,朱應忠、謝龍生帶著“3·23”涉毒案的材料先去了清遠市紀委,隨后又去了廣東省紀委,最后到了北京找中央紀委上訪。
“3·23”案開始出現轉機。先是鄭北泉離開后,毒品來源迅速被查清,鄭振洪於9月底自首歸案。2012年10月9日,英德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將案子移交給英德市人民檢察院。
而鄭北泉的落馬,則源於網絡的熱帖。
當年10月,有人用相似的網絡ID在各大論壇發布題為《百人聚眾吸販毒被抓,公安局長弟弟是老板》的實名舉報材料,稱鄭北泉涉嫌充當涉毒集團的保護傘,並干擾公安人員辦案。在舉報材料的末尾,發帖人還附上了謝龍生與朱應忠的簽名照片。
謝龍生始終否認自己與上網發帖有任何關系,但他承認,網絡上公開的材料與其舉報內容基本一致。謝龍生的家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相關的材料謝龍生曾發了不下千份給其他人。
由於舉報人的特殊身份,網絡輿情迅速發酵,鄭北泉隨后落馬:2012年11月27日,清遠市紀委在清遠紀檢監察網上發布通報稱,“英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鄭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嚴重經濟問題,被清遠市紀委立案檢查,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2年12月12日,鄭北泉在接受清遠市紀委和清遠市人民檢察院的聯合辦案中,交代了干預“3·23”涉毒案的相關情況,並主動交代了其他數項受賄情況。12月26日,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正式立案。
同樣也是在網絡舉報之后,“3·23”涉毒案才徹底查清——2012年12月,停車場內毒品相關的運輸、販毒情況被英德市公安局查清。
2013年3月18日,經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曾偉標因販賣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舉報人也遭調查
鄭北泉被立案調查后,謝龍生的家人一度以為事情就此了結,謝龍生也前往北京治病。
然而,2012年12月21日,謝龍生剛剛從北京返回英德,就被清遠市紀委帶走調查。當天,朱應忠也被紀委帶走調查。謝的家人稱,兩人被帶走,據說是協助“8·27”英德爆炸案調查。
當年8月27日,英德市望埠鎮龍山採石礦區一輛運送炸藥和雷管的運輸車爆炸,導致10人死亡、20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在謝龍生等人的舉報材料見諸網絡之后,網上曾出現過匿名舉報謝龍生、朱應忠的材料。其中有一個帖子就提到,謝龍生與“8·27”英德爆炸案有關,他每年收取爆炸案中涉案民爆公司幾百萬元好處費。當時也有傳聞,稱謝龍生前去上訪舉報是為了逃避該案的責任。
但謝龍生一直認為該爆炸案與鄭北泉有關。謝龍生在法庭上稱,在爆炸案發生前他就已經和朱應忠在上訪,爆炸案發生時,自己正在北京上訪。他認為這可能是鄭北泉為了轉移注意力所設。
2013年1月22日,謝龍生被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和單位受賄罪立案調查,這兩項罪名均與“8·27”英德爆炸案相關,但后來的案卷中並沒有謝龍生直接收受涉案民爆公司好處費的情況。
與謝龍生不同,朱應忠最后的落馬是源於受賄罪,與爆炸案無關。
謝的一名家屬告訴記者,在正式決定去上訪之前,謝龍生曾在吃飯時問朱應忠,“你自己有沒有問題?你要是有問題就別跟我一起去了,可能會有麻煩”。朱應忠當時表示自己沒問題,然而一語成讖。
2013年1月11日,朱應忠因涉嫌受賄罪被刑拘。前述匿名網絡舉報曾提到,朱應忠曾多次收取某駕校老板好處費200多萬元。但朱應忠的一審判決書中,並無收取某駕校老板好處費的相關事實。中國青年報記者也曾致電該駕校老板,對方表示,自己跟朱應忠、謝龍生根本不熟。
朱應忠一審被認定的受賄事實包括三項,分別是將交警大隊車輛交由個體老板處理后收取20萬元好處費﹔幫空調安裝商提供便利,並要回300萬元工程款后收受27萬元的賄賂﹔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英德市曾姓商人解決了項目資金問題,並收受50萬元港幣(約合人民幣42萬元)。
判決書顯示,朱應忠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相關犯罪事實,並退清了贓款。2013年11月20日,該案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朱應忠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謝龍生案歷經反復,在清城區人民檢察院,先后兩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次以發現受賄罪為由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此后,案件移送至清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隨后又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和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13年11月28日,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向清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共涉及玩忽職守、單位受賄、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四項指控。
就在謝龍生案提起公訴后沒多久,2013年12月19日,鄭北泉案在韶關市中級人民院一審宣判,認定鄭北泉收受9人共計132.69萬元賄賂,並認定其在“3·23”涉毒案中有干預辦案,包庇曾偉標等人的犯罪事實。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北泉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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