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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鎮長受賄1102萬獲刑13年 自稱"把官職當生意經營"

2014年03月17日08:06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海南一鎮長受賄千余萬元獲刑 落馬鎮長自稱“把官職當作生意來經營”

現年43歲的陳江,有好幾個不同的身份:嘗遍生活艱辛的窮小子、頗為成功的商人、春風得意的鎮長、仕途順利的商務局長……

而現在,他隻剩下一個身份——身陷囹圄的階下囚。如果這個身份還需要一個注腳,那就是——“海口科級干部單筆受賄最高紀錄保持者”。

2014年年初,被關押在看守所的陳江收到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他因受賄110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非法轉讓土地

1971年8月出生的陳江,曾擔任過海口市美蘭區演豐鎮政府鎮長,案發前任海口市美蘭區商務局局長。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陳江在擔任美蘭區演豐鎮鎮長期間,在征地工作中先后兩次收受賄賂共計1102萬元,均由吳有明(另案處理)代收。

2009年下半年,廣東廣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准備開發海口市演豐鎮熱帶作物場管理的一塊1306畝集體土地,將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事宜委托給一名叫吳駿東的演豐鎮本地人負責。為操作此事並從中獲利,吳駿東成立了海南天地通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同時,吳駿東找到陳江,請求陳江在該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提供幫助,並承諾事成之后按每畝8000元到9000元的比例給予陳江好處費。在巨大利益面前,陳江同意利用自己的職權盡可能地給吳駿東提供幫助。

陳江在演豐鎮的權力到底有多大?這在當時的演豐鎮似乎是一個“隻可意會不可言傳”的事實。據一些在陳江手下工作過的干部反映,在演豐鎮,很多事隻要陳江說了也就定了,他有沒有向鎮委書記匯報、需不需要召開班子會議討論,甚至是否履行審批簽字手續,都沒有人敢過問或者質疑。於是,對於吳駿東委托的這件事,陳江的權力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一天,吳駿東出面在酒店訂了一桌酒席,介紹陳江與廣物公司方面的代表認識。席間,陳江打電話叫來演豐熱作場場長張海。陳江對張海介紹:廣物公司是一家很有實力的房地產企業,想在熱作場的1300多畝土地上搞開發,我看這個事很好,你具體和他們談談土地轉讓價格和條件,要盡量讓農民們滿意,不要引發上訪等不穩定因素。

熟知陳江工作風格的張海聞言,心中已明白是怎麼回事——這番話不是在征求自己的意見,而是宣布一個決定。於是,張海便直接與廣物公司代表商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事宜。

接下來,陳江對吳駿東的工作提供了不少“幫助”:在沒有召開演豐鎮班子會議討論的情況下,獨自決定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在明知該土地已於2007年被海口市美蘭區政府立項開發且土地轉讓程序違法的情況下,隱瞞情況不向區政府匯報廣物公司開發一事﹔口頭向時任演豐鎮鎮委書記的吳坤孟“打個招呼”就完成了匯報(后吳坤孟也因在此事中受賄600萬元被判刑)﹔在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指示手下干部為文書來往加蓋公章、協助征地、提供手續和咨詢等。

有了陳江的強力“幫助”,演豐熱作場和廣物公司之間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一事推進得順風順水。到2012年2月,土地征收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各項合同協議全部順利簽訂。隨后,廣物公司及時將土地補償款轉入了天地通公司的賬戶。在支付了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款后,吳駿東開始“感謝”陳江。

處心積慮收錢

如何神不知鬼不覺地給出這上千萬元的好處費?吳駿東可謂老謀深算,他和陳江一番商議后,決定在陳江的“小舅子”吳有明身上做文章。

吳有明是陳江妻子的堂弟,隻有初中文化的他本來無所事事,陳江在經商時期,需要一個聽話能干的人幫助打理生意,吳有明就這樣來到陳江身邊。

多年來,吳有明鞍前馬后地為陳江跑腿辦事,對陳江言聽計從,成為陳江最信得過的人。在吳駿東的安排下,從未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吳有明搖身一變成了演豐熱作場被征收土地的“承租戶”,夾在一群真真假假的租戶中間堂而皇之地與熱作場、廣物公司簽訂了《終止承包合同書》、《補償協議書》。

2012年2月,廣物公司的征地補償款到達天地通公司賬戶后,2月6日,吳駿東便將名為補償款實為好處費的908萬元直接轉到吳有明的賬戶。由於這筆錢離自己對陳江的承諾還差一點,吳駿東又指示手下人將另一個同樣是冒名租戶“鄭海霞”的賬戶中剩余的194萬元連存折一並交給吳有明。

收到吳駿東支付的兩筆共1102萬元好處費后,陳江安排吳有明將錢轉賬或取現用於歸還其之前生意欠款及個人賭博、高消費。案發時,陳江受賄所得1102萬元已揮霍一空。

一審法院認為,陳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此,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江無期徒刑。陳江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請上訴。

在二審期間,陳江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的犯罪事實,經查証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同時陳江的親屬代陳江退回贓款共計1102萬元。

海南省高院認為,陳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吳駿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陳江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02萬元﹔吳駿東在操作集體土地出讓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1702萬元。陳江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証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陳江在二審庭審時當庭自願認罪,陳江的家屬代陳江退回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海南省高院據此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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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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