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曾任汕頭市委書記的黃志光受賄及非法持有槍支案,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志光受賄300余萬元,並非法持槍7支,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其中,約有200萬元的受賄指控數額,未被法院認定。
根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黃志光涉嫌收受賄賂並非法持有槍支,他利用職權及職務便利,幫他人牟取利益,涉嫌收受賄賂共6宗,收取包括玉石擺件、冬虫夏草在內的財物,總計金額約人民幣556萬元、港幣2萬元。其中,1999年至2002年,黃志光在任職深圳市寶安區區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賄賂為下屬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獵槍及氣槍各一支,並在深圳市公安局辦理了槍証,但槍証到期后黃志光仍非法將槍支藏於其住處﹔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証及持槍証。
2013年11月11日上午,黃志光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廣州市中院審理。庭審中,黃志光當庭承認了公訴機關的全部指控,只是對具體受賄數額提出異議。
法院一審判決黃志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此外,扣押在案贓款人民幣80萬元、玉器擺件26件、香枝木羅漢床1張、維臘木插畫桶1個、制式獵槍6支、制式氣槍1支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黃志光的違法所得。(記者 章寧旦 通訊員 馬偉峰 趙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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