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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貪官被查時寫懺悔書稱“恨自己” 受審時全盤翻供

2013年11月20日08:07   來源:揚子晚報

原標題:之前還寫受賄懺悔書“恨自己” 原江寧水利局長上了法庭就全不認

  翻供:

  我並沒有為開發商牟利

  徐亮當庭稱,他購房前曾特意問過一位同事,得知這家開發商業務與水利局沒有交叉,而且是開發商主動說隻要100萬的。

  徐亮認為,雙方比較有交情,還有就是買房前自己曾拿出一箱茅台酒請開發商吃飯,對方誤以為酒價值20萬。席間他還跟開發商算了一筆賬,認為以100萬的總價賣也不會虧本。

  徐亮認為,2003年他幫開發商拿回土地,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職能。而后來開發的金王府小區,曾希望他出面協調,移走水文站,但至今水文站也沒搬走。以低於市場價90萬購房,與濫用公權力非法牟利無關。

  公訴方稱,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不以是否濫用權力或是否實現作為判斷標准。

  60萬

  指控:低價買別墅獲免費裝修

  檢方指控,2006年徐亮在任湖熟鎮黨委書記的時候,找到某房產公司董事長劉某,要求以優惠價購買兩套雙拼別墅。

  當時,該別墅物價部門備案為每平方米4430元,最終劉某以25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賣給徐亮。劉某表示為別墅免費裝修,花費24萬。

  翻供:

  那是因為開發商要作樣板房

  對於這件事,徐亮再次翻供。

  徐亮說,2500元的單價是劉某報的,那時候別墅還在開發根本就沒有定價。徐亮承認自己低價購買了別墅,但24萬的裝修款,也是劉某自己說的,而且裝修時為了做成樣板房供別人參觀。也即,是開發商使用樣板房做生意,不算自己獲益。

  徐亮辯護律師同樣認為,這24萬的裝修款不能認定為徐亮的受賄金額。一方面裝修款的事實沒法認定﹔二來,劉某也親口承認,徐亮的別墅裝修好之后確實當過一段時間樣板房供別人參觀。

  25萬

  指控:開了3年車再賣給建筑公司

  檢方指控,第四筆是接受建筑工程公司張某行賄車款25萬。張某稱,從事裝修工程,徐亮任鎮黨委書記就介紹過他裝修鎮政府,以后也受到他的關照。徐亮提出買車,自己就給了25萬元買車。而車子開了3年后,徐亮又找到張某說自己想換車,張某就提出舊車給自己,再給徐亮26萬購新車。

  翻供:

  就算這樣對方還欠10萬

  徐亮辯稱,他曾找朋友借給張某200萬一年半時間,但張某隻還了本金沒有還35萬的利息,所以在他看來,25萬不僅不能算是受賄,張某還欠他10萬。

  2.4萬

  小工頭過節費,他也說退掉了

  第五筆受賄事實,是水利工程的小工頭周某近兩年逢年過節送給他的2.4萬元紅包。

  對於這筆錢,徐亮說,在被南京市紀委調查前,他已經退還了2萬,這2萬不能算受賄。

  至於剩下的4千塊,他自己徹底忘記了。

  焦點追蹤

  律師為4筆錢款做無罪辯護

  昨天,檢方指控徐亮總共收受賄款290余萬,建議判處徐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辯方為其中4筆做無罪辯護,分別是100萬的購房款、低於市場價的90萬差價、24萬元別墅裝修錢和2.4萬元的過節禮金。

  另外,對於徐亮25萬的買車錢,辯護律師認為可以認定,但是情節輕微,因為徐亮和張某之間還有人情,也確實存在一些借貸問題。

  進去之后就交代 算不算自首?

  庭審中,檢方出示市紀委的証明材料說,此前市紀委已經掌握了徐亮有關低價買房、向別人要錢買車的事實。辯方表示,去年11月27日被江寧區紀委叫去的時候,徐亮第一時間主動供述了自己有關房子、車子的問題,當時市紀委並不掌握這些受賄事實,所以應該認定為自首,可以法定從輕處罰。

  整個庭審持續了7個多小時,由於案情復雜重大,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他曾經要求水利局樹立正氣抵制邪氣

  2010年11月,江寧區水利局召開全局干部職工思想作風建設大會。徐亮還要求全局上下樹立正氣,抵制邪氣。

  2011年,江寧區水利局召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匯報會,徐亮還代表局領導班子作了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匯報。(實習生 童蘊桃 記者 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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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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