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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質監局一主任兩次超低價買房被控受賄罪 獲刑10年半

2013年10月09日08:06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主任3萬買套房?原來是受賄

  北京市質監局投訴舉報中心原主任李新民,兩次利用“低價買房”手段受賄143萬余元,其中一次以3萬元超低價買了一套價值72萬元的房產。近日,李新民被朝陽法院一審判刑10年零6個月,沒收其犯罪所得收益129萬余元。

  兩次超低價買房被控受賄罪

  剛滿60歲的李新民,在生日后第三天,就因受賄領到了朝陽法院的一審判決。

  檢方指控,李新民在任職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大隊主任期間,於2002年以人民幣3萬元從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廠購買位於管村的住房一套(經鑒定,購買時市場價為人民幣72.3萬元)。在任職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機動車檢驗技術管理處處長期間,於2009年以人民幣73.6萬余元從北京金隅水泥經貿有限公司購買位於大成路的住房一套(經鑒定,購買時市場價為人民幣134萬余元)。

  在購買大成路住房的過程中,於2009年10月由北京東方萬事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自坤為其交納房款人民幣12.6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新民構成受賄罪,於今年4月將其起訴至法院。

  曾遭舉報主動補購房款

  據了解,庭審中,李新民自願認罪。辯護人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提出異議,認為李新民在2004年補交了管村房屋房款51萬余元,應當從指控的犯罪數額中抵扣。希望針對李新民如實交代和積極退贓的情節,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李新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認定李新民受賄數額143萬余元。對於辯護人提出的51萬補交房款,法院查明,李新民補交房款的原因是,2003年10月他已辦下房產証,但一年后有人舉報其接受賣房單位贈房,他出於掩飾自己受賄行為而退還,不予採納辯護人意見,僅在追繳犯罪所得時考慮。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李新民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在案款143萬余元中,沒收129萬余元。(記者 劉洋)

  ■ 李新民履歷

  2001年10月至2005年12月,曾擔任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主任﹔

  2005年12月至2012年1月,先后擔任市質監局機動車檢驗技術管理處處長、北京市石景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2年1月始,擔任市質監局投訴舉報中心主任。據介紹,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的職責是對本市范圍內涉及生產、流通領域生產、銷售的產品、食品等開展執法檢查活動。

  ■ 案情

  幫水泥廠打假 “貢獻巨大”獲贈房

  據了解,2000年左右,經時任北京市質監局稽查大隊主任李新民牽線搭橋,市質監局購買了琉璃河水泥廠十幾套抵賬房,用於分配內部員工。

  據時任該水泥廠廠長的馬春民稱,當時李新民也分得了一套房,但對房子不滿意,李新民隨后找到該廠副廠長,想用分到的房子跟廠裡換一套,但最后變成了讓利賣一套房給李新民。

  馬春民說,他們這麼做主要是感謝李新民曾帶隊查處假冒該廠水泥的小廠,為銷售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其次也感謝李新民牽線質監局買該廠抵賬房,解決了資金流問題。

  於是,僅花了3萬元,李新民就取得了市值72萬余元的房子。

  2008年,李新民再次打起了抵賬房的主意。此時,琉璃河水泥廠銷售部門歸入金隅集團水泥分公司,李新民找到該公司副經理,以73萬的價格,買了該公司位於豐台大成路的一套房產。

  這個購房價格只是當時市價的一半,而購房款中的12萬多,還是另一家食品公司老板所借。這名老板稱,李新民后來沒還過錢,而他也沒指望能夠將這錢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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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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