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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民警被判一年另一民警免予刑罰
昨天,陝西靖邊法院還宣判了與龔愛愛同日受審的另5名涉案民警,以偽造國家証件罪判處1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3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另有1名民警因在案發前主動注銷其假戶籍而免予刑事處罰。
>>張新堂
偽造國家機關証件罪
法院認定,張新堂(神木縣公安局原民警)身為公安干警,受他人指使,在山西積極活動為被告人龔愛愛辦理假戶籍,嚴重擾亂了國家戶籍管理秩序,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証件罪,判處張新堂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張新堂當庭表示上訴。
張新堂的起訴書及判決書顯示,張新堂受何生發委托的時間為2008年9月份,而龔愛愛案的起訴書稱龔愛愛在2008年10至11月份委托何生發。對此,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教處稱,“大家都清楚是有這麼回事,但是你說得早、他說得晚,張新堂受委托的時間以龔愛愛案中提到的時間為准,即張新堂在2008年10至11月受到何生發委托”。
玩忽職守罪
>>賀亞玲、王紅霞、張志華、張和平
2008年12月,龔愛愛在山西省興縣魏家灘派出所以姓名“龔愛愛”補錄的虛假戶口要遷入神木縣。賀亞玲(神木縣大柳塔鎮派出所原副所長)未對該戶口的房產或投資企業等相關証明認真審核,在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簽字同意立戶。之后,王紅霞(神木縣公安局戶政股原股長)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在立戶審批中簽字“准轉”。12月15日,在沒有遷移証的情況下,賀亞玲給該戶口辦理常住人口登記。
2006年10月,龔愛愛在山西臨縣公安局克虎派出所以“龔仙霞”名字補錄的虛假戶口要遷入神木縣,張志華(神木縣北街派出所原教導員)在該戶口所需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簽字同意該戶口立戶審批。當時主管戶政工作的張和平(神木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簽字同意辦理。
法院認定,張和平、張志華、王紅霞、賀亞玲身為公安干警,在辦理龔愛愛假戶籍遷入和上戶過程中,不認真審查,通過了對龔愛愛假戶籍的審批,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張和平、張志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賀亞玲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鑒於王紅霞在案發前主動注銷龔愛愛的假戶籍,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張和平、張志華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賀亞玲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王紅霞表示不上訴。(記者 懷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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