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寧法院獲悉,8月23日下午,海寧市原袁花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鄭雪惠因受賄罪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
海寧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2月起,被告人鄭雪惠任海寧市袁花鎮副鎮長,2009年10月起任海寧市袁花鎮人大副主席,期間分管或協管礦山工作,具體包括礦山整治、對石料企業進行日常監管、及為石料企業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等。
2012年3月,海寧某建材公司及海寧某石料公司兩家公司受讓礦區內的資源量提前開採完畢,採礦權到期。鄭雪惠便向該兩家公司提議由其出面走關系,使兩家公司繼續開礦,並以活動經費為由,向兩家公司各索賄20萬元。
此外,鄭雪惠還多次收受他人為與其搞好關系而送的現金1.2萬元及商場代價券1800元。
2012年12月19日,鄭雪惠向海寧市人民檢察院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雪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計4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1.3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鄭雪惠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親屬代為退繳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宣判。(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海薇 海飛)
(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