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汕頭海關原副關長被判三年檢方抗訴
廣東汕頭海關原副關長兼調查局局長鄭祖文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廣州市檢察院抗訴稱量刑畸輕,廣東省檢察院部分支持抗訴,認為其還構成受賄罪。上周五,該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開庭。
一審時檢方指控,1998年,汕頭海關在處理一起棕櫚油、大豆油的走私案中,近3000噸油料在封存地被盜。為掩蓋監管失職的事實,鄭祖文決定對這批油料進行“空拍”,並且要求確保這批食用油的原貨主也就是盜油者——汕頭保稅區偉建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另案處理)能夠成功競買。1998年9月5日,公開拍賣時,這批油料被李建平以2410萬余元的價格購得。之后,李建平認為成交價高於市場價格,要求降價,以質量問題為由,鄭祖文同意降價,將總價調至1694萬余元。1999年12月,由於李建平無力還款,鄭祖文等虛列324萬寄倉費先支付給拍賣行,再以拍賣款為由收回到海關賬戶。檢方還指控,鄭祖文收受李建平賄賂的40萬元。
去年5月,廣州市檢察院起訴認為,應該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鄭祖文追究刑事責任。同年7月,廣州中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后來,廣州中院認為鄭祖文受賄指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控証據不足,貪污罪是其濫用職權行為的延續,故認定鄭祖文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廣州市檢察院抗訴,稱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廣東省檢察院審查后,部分支持廣州市檢察院的抗訴,認為應該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鄭祖文刑事責任。
爭論焦點1:鄭祖文是否受賄?
庭審中,廣東省檢察院認為,李建平在四次供述中有兩次証實曾送給鄭祖文40萬元,鄭祖文在十六次供述中有七次是有罪供述,並且其中六次的時間、地點、金額等要素是一致的,據此可以認定鄭祖文曾收到李建平40萬元賄金,犯受賄罪。
但鄭祖文庭上堅稱從未收過李建平的40萬元賄金。鄭祖文說,之所以在供述中承認受賄,是因為受到辦案人員七八天內每天長達七八個小時的疲勞訊問。鄭祖文說,不僅如此,辦案人員還稱他說如果承認受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由於自己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他很想盡早出去。基於上述原因,鄭祖文說自己在逼供及誘供之下承認了受賄。
鄭祖文辯護人表示,李建平的証言和鄭祖文的供述有很多不同點,兩人交代見面的方式、地點、包裝金錢的方法等都不相同。其辯護人還稱,鄭祖文在移交廣州市檢察院之后,就再也沒有做過有罪供述,並且之前鄭祖文的大女兒、小女婿的確被辦案機關傳喚過,且超過24小時。
爭論焦點2:濫用職權情節是否特別嚴重?
廣東省檢察院認為一審關於鄭祖文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的金額存在認定事實錯誤,一審認為鄭祖文濫用職權造成國家1040余萬元的損失,並且案發14年,已超過10年追訴時效,損失無法追回。
省檢察院認為一審對損失金額的認定並沒有按照當時油料市價來計算,其損失的金額也沒有一個科學的計算方法,法院量刑畸輕,鄭祖文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是特別嚴重的。
鄭祖文及其辯護人認為,鄭祖文沒有造成國家損失,而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盡力挽回損失。
鄭祖文認為,在油料被盜之后,他出於兩種考慮進行“空拍”:首先就是為了盡力挽回國家損失,他召開調查局內部會議,商討提出油料誰盜的就由誰競購,成交價不得低於市價的70%。其次,則是為了保護汕頭海關形象,才沒有向警方報案說油料被盜。“如果我當時報案了,今天也就不會坐在這裡(受審)了。”鄭祖文表示。(記者林霞虹 實習生趙亞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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