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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晉城3名干部獲取一報社返還款后被訴貪污

2013年08月02日08:32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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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西晉城3名通訊組負責人獲取報社返還款后被訴貪污

  山西省晉城市3名縣委通訊組負責人被控貪污,但他們稱有証據証明自己拿的是報社的廣告提成,屬兼職所得。3年來,其中兩個案件不斷“中止審理”,陷入膠著狀態。

  2010年,高平市人民檢察院和澤州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高平市委通訊組組長張某、澤州縣委通訊組組長劉軟香和副組長程常樂立案調查並以“涉嫌貪污罪”提起訴訟。高平和澤州為晉城市下轄的縣(市)。

  上述3人都擔任過太行日報社開辦的縣區專版的負責人。

  據調查,2005年太行日報社(該報系晉城市委機關報——記者注)與晉城市各縣(區)協商為各縣(區)每月在太行日報出版一期專版,每出一期,相應的區縣向太行日報社支付2.5萬元。由於縣區專版的組稿是由各縣(區)通訊組操作完成的,故太行日報社與各縣(區)通訊組口頭約定,每期專版的第4版用來刊登相應區域內的廣告,由太行日報社收取廣告款並開具收據,報社留30%,剩余70%返還給各縣(區)通訊組。

  高平檢方和澤州檢方起訴高某、劉軟香和程常樂的案由就是上述3人貪污了返還款。

  返還款是公款,還是廣告提成

  程常樂“涉嫌貪污罪”一案自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2010年4月立案調查3年來,經歷了13次開庭審理,他本人先后被取保候審3次,但至今仍無結案跡象。

  程常樂給中國青年報社記者遞過來的名片上,仍寫著被立案調查之前擔任的數個職務:澤州縣委通訊組副組長(2009年,通訊組更名為澤州縣政府新聞辦——記者注)、太行日報澤州版主編、澤州縣政協常委、(晉城)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其中,前兩個職務正是他“涉嫌貪污罪”的引子。

  “這兩個職務是兩個概念,但檢察院非要混淆到一塊。”程常樂認為,自己身為高級記者,有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為太行日報澤州版組稿是自己工作外的正常兼職。

  他翻出《中國刑法教程》的相應章節念道:“劃清貪污罪與國家工作人員業余兼職獲取報酬的界限。國家允許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科學技術干部,以及具有學科專長的業務干部在法律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兼職活動,其合法報酬受到保護。”

  澤州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稱,2005年5月,太行日報社開始為澤州縣出澤州版,“澤州縣委政府決定由澤州縣委通訊組負責此項工作,澤州縣財政每期向太行日報社以廣告費的名義支付2.5萬元專版費用。專版開辦后,太行日報社應各縣(區)通訊組的要求,同意所辦的專版第4版可以以廣告費的名義收取費用,太行日報社將此款的30%留作交稅及有關費用外,將此款的70%退還給通訊組,由通訊組作為辦刊經費使用。”

  起訴書指控程常樂:“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利用擔任澤州縣通訊組副組長主管澤州版的職務便利,採用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個人擅自決定將報社返還款的70%歸個人,共將97741元公款佔為己有……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認為太行日報社返還給通訊組的款項屬於“公款”,但程常樂認為,自己獲得的是太行日報社支付給自己的廣告提成,而非公款,“這些錢與縣(區)給太行日報社支付的2.5萬元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廣告版的提成。”

  太行日報社副社長田振江稱,太行日報針對各縣(區)的組稿由各縣(區)通訊組開展,鑒於各縣(區)通訊組辦刊經費緊張,太行日報社同意在專刊的第4版刊登本地廣告,廣告客戶由通訊組聯系,太行日報社收取廣告費並出收據,同時口頭約定太行日報社留30%作為稅費及其他費用,其余70%返還給通訊組做辦刊經費。

  太行日報社於2010年8月提交給法庭的“關於我社《太行日報縣區版》辦刊經費和相關問題的情況說明”也稱,“各縣區每期支付報社2.5萬元成本費用是用於編輯、出版和發行的費用”、“各縣區新聞辦或通訊組(同時又是報社各縣區的記者站)在完成自身正常工作之外新承擔的工作任務,而且工作量大,勞動復雜程度高,並需要一定的財力投入……報社允許縣區版用不超過一個整版的版面刊登廣告,收入三七分成,各縣區通訊組按照報社財務制度履行審批手續后從報社財務領取‘辦刊經費’”。

  至於“辦刊經費”,也就是程常樂所稱的“廣告提成”怎麼分配,太行日報社與各縣區的通訊組無明確規定,太行日報社提供的上述情況說明中只是稱:“我們要求各縣區通訊組根據辦刊人員付出勞動量的大小、廣告創收貢獻大小,自行制定發放和支出辦法。”

  2013年7月17日上午,記者到澤州縣人民檢察院採訪,剛進大門便被門衛攔住,記者稱要採訪反貪局副局長李小仙,門衛撥通了李小仙的辦公電話,李小仙告訴記者“接受採訪要經過政治處的同意”。記者又讓門衛聯系政治處,先后撥打了該院政治處兩位副主任的辦公室電話,均無人接聽。由於打不通電話,門衛堅持不讓記者進入澤州縣人民檢察院的院內。

  歷經漫長庭審仍懸而未決

  高平市委通訊組原組長張某是晉城市這一系列“貪污案”被訴的第一人,也是唯一業已服刑者。

  2010年8月11日,正義網刊發的一則消息稱:“由山西高平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高平市委通訊組原組長張某(正科級)貪污案,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有果,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在任高平市委通訊組副組長、組長期間,在為太行日報社高平專版組稿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將太行日報社的返還款15萬余元隱瞞歸己。高平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以相同案由被澤州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貪污罪”的還有澤州縣通訊組組長劉軟香,劉被控“任職期間直接聯系被宣傳報道單位,直接掌管返還款,將16萬余元據為己有”。

  針對劉軟香的指控和審理同樣漫長而曲折:2010年11月,澤州縣人民檢察院向澤州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2011年3月,短短4個月間,澤州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0次后裁定“中止審理”此案。2012年5月,澤州縣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以貪污罪判決劉軟香有期徒刑5年。同時,程常樂也被判刑5年。

  劉軟香對一審判決不服並提起上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此后,澤州縣人民法院又先后6次開庭審理此案,2013年2月再次裁定“中止審理”此案,至今仍無消息。

  程常樂、劉軟香涉嫌貪污的案件,先后歷經如此多的庭審和中止審理,案件究竟復雜在什麼地方,為何遲遲不能宣判?

  2013年7月17日上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到澤州縣人民法院採訪,主審法官、刑一庭庭長原林林稱接受採訪需要經過法院政治處的同意,院政治處讓記者聯系秦姓常務副院長。秦姓副院長稱:“沒有上級法院政治處的許可,他們無法接受採訪。”

  值得注意的是,各縣(區)新聞辦或通訊組的身份特殊,其同時又是太行日報各縣(區)的記者站。太行日報社在向澤州縣人民法院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明確表示:“‘辦刊經費’從實質上講,這筆費用屬於報社廣告經營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的范疇,它既不是任何一級政府的財政資金,也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商業回扣。各縣(區)通訊組是經報社授權並通過報社進行廣告經營活動的,(各縣區通訊組)為此支付了策劃、商談採訪、寫作等一系列勞動和交通、通訊、食宿等成本,在處理‘辦刊經費’問題時應充分考慮這一點……應慎重對待新聞系統人員涉案問題。”

  中國青年報將繼續關注此案。(記者 田國壘)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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