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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今起施行

嚴管津貼補貼 嚴處“福利腐敗”

2013年08月01日08:0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朱慧卿繪

新聞背景

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8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釋說,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証券等。

規定明確,有“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以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等12種行為之一的,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職能部門、富裕地區、創收事業單位是重災區

“津貼補貼亂象”直擊

近年來,中央加強了“小金庫”清理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查處工作,但違反規定敢於觸碰“紅線”者仍屢見不鮮。

2013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12年度審計報告時說,對53戶中央骨干企業的審計調查發現,一些企業違規發放補貼、購買商業保險等達到5.57億元。

記者在調研中發現,職能部門、富裕地區、創收事業單位是“津貼補貼亂象”的重災區。

職能部門易濫發

記者在調研中了解到,職能部門分配公共資源的權力較大,獲取更多津貼補貼的可能性就比較大,而提供公益服務為主的部門濫發津貼補貼的幾率則小得多。

當前,我國公務員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包括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和獎金等構成。其中,前兩項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支付,已於2006年開始執行﹔后兩方面則主要由地方財政支付,目前尚未規范執行到位。

在實際操作中,津貼補貼資金來源除地方財政資金外,還有一些部門的自有資金,如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因此,津貼補貼亂象往往出現在擁有審批權、征收權、罰沒權的部門。

對於這種現象,不但群眾意見很大,公務員群體內部的意見也很大——明明在同一個地區,不同部門收入差距很大,甚至相同部門不同單位、不同崗位收入差距也很大。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很多機關都有食堂,價格相仿,但品質卻相差很大。”中央黨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授說,“對此坐視不理,等於變相鼓勵‘尋租’。這種現象不解決,某些‘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的傾向就會愈演愈烈。”

富裕地區易多發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楊河清對記者說,2006年,我國開始對中央機關、各省市津貼補貼發放進行清理規范,濫發津貼補貼現象曾經一度好轉。

“近年來,公務員工資一直沒有進行調整,發達地區財力相對雄厚,自行增加了一些津貼補貼項目。”這位專家說,“這導致地區間收入不合理差距有所拉大。”

有調查顯示,某機關單位僅通訊費就設置了“住宅公務電話包干費”、“無線通訊工具補貼”、“通訊補貼”、“特殊通訊費”4個補貼項目。

“通訊費、電話費、生活補貼、崗位津貼等名稱各異、花樣繁多的津貼補貼這一兩年在一些富裕地區層出不窮。”楊河清說,“這客觀上拉大了與艱苦地區、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的收入差距,很不公平。”

還有一種現象值得回味,由於省財政、市財政、區縣財政情況不同,在一些發達省份,某些在區縣工作的公務員能夠享受從國家到區縣的多級津貼補貼,收入反而比在市級工作的公務員高,而市級公務員又比在省級單位工作的公務員收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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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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