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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今起施行

嚴管津貼補貼 嚴處“福利腐敗”

2013年08月01日08:0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創收事業單位更易發

記者在調研中發現,與機關相比,一些能夠創收的事業單位在津貼補貼發放上有過之而無不及。其中,群眾意見最大的是那些壟斷部分資源、行使某些職權而又被劃為事業單位的機構。

深圳市租賃中心這一處級事業單位的“史上最牛工資”曾引起廣泛關注,審計結果則証實這家單位人均工資30余萬元、最高工資74萬元並非“浮雲”。

“有的事業單位是借公共資源肥了自己的口袋,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法律法規對於事業單位的創收哪些該上繳、哪些可自行發放沒有明確的規定。”楊河清說。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說,針對津貼補貼亂象,我國要盡快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結構,規范各地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加快健全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平衡地區之間公務員的收入水平,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

專家建議結合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整體改革推進

實現公務員“陽光工資”

對於8月1日起施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專家普遍認為,規定的出台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鐘,建議加大執行力度,切實給違規者戴上“緊箍”。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未得到較好治理

“國家從設置公務員制度以來,就在強調禁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類似規定,但都沒有得到很好執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並未得到較好治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2009年中央紀委發布《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13年2月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作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問題沒有得到較好治理,原因就在於違規成本太低,一些機關單位財務制度不公開不透明,缺乏有效監督。”竹立家在調查研究后發現,去年有近6億元的財政資金在體制外循環,一些機關單位的“一把手”把這些資金放在“小金庫”裡使用,怎麼使用領導說了算,非預算運行管理。

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認為,這些“隱性福利”要麼拿公共財政資金發福利,增加納稅人負擔﹔要麼拿預算外資金發放,以權謀私,已經成為“腐敗福利”或者“隱性腐敗”。

規定出台有利於治理違規發放

四部門聯合發布的規定,明確了津貼補貼的范圍。

“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定義,適用對象上具有高度的周全性、概括性,有利於整治以各種各樣名目發放的津貼補貼或福利好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龍鳳釗對記者說。

規定列舉的責任范圍,不僅將行政機關公務員納入,也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納入進來。

“現實中,很多有‘創收效益’的事業單位,違規發放情況與行政機關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本規定將此納入,有利於治理事業單位中的這一問題。”龍鳳釗說。

竹立家認為,規定的出發點很好,但從處分力度來講,還是偏輕。“很多紀律處分以及行政處分對一些違規者來講,起不了多大作用。尤其像‘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觸犯法律的必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能僅僅停留在行政處分層面一罰了之。”竹立家說。

專家擔心實施有難度建議加大執行力

“規定涉及的面很廣,有很強的概括性,立意也是很好的,但實施起來會有一定的難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坦言。

他認為,從體制機制上講,公務員工資收入構成薪酬體系當中工資佔較小部分,很大部分是各種津貼補貼,這就對一些津貼補貼的發放是否違規難以確定。這種薪酬體系歷時較長,現象比較普遍,很多情況下被認為是約定俗成的東西。

“由於公務員工資制度不合理,存在總體收入偏低,部門、地區、職位實際收入差別較大的情況,所以,通過一些雖然違規但卻有合理性、必要性的津貼補貼來彌補,實際上獲得了人們的一定理解和支持。因此規定需要結合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整體改革,在目前情況下,也隻能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做試驗性推進。”周漢華說。

周漢華指出,規范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很多,關鍵要看執行。治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需要實現公務員陽光工資,改變收入構成,讓津貼補貼項目越來越少,簡化收入構成項目。另外,規定的出台還需要配套系統的細則,防止出現漏洞。

“最根本的還是要收緊公家的‘錢袋子’,進行公共財政預算改革。”竹立家強調。(綜合新華社記者  徐博  陳菲  劉奕湛報道)

《 人民日報 》( 2013年08月01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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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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