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前媒體報道“河南郟縣煤炭局借私人礦主轎車7年未還”一事,郟縣紀檢委6月19日向記者通報稱,經紀委調查,媒體報道情況屬實,紀委已對郟縣煤炭局現任局長李文英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並責令煤炭局歸還車輛,並給車主適當經濟補償。對郟縣煤炭局原局長王榮昌、原副局長管朝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原郟縣杏樹口二礦礦主王小菊告訴記者,2006年4月下旬,郟縣一煤礦發生安全事故。郟縣煤炭局關副局長給她打電話,說這兩天礦上有事,局裡的車跑不開,局長(時任郟縣煤炭局局長)說借你的車用幾天。后來煤炭局一張姓工作人員就把礦上剛買不久的新桑塔納2000開走了。王小菊的這輛車桑塔那2000,當時連車帶辦手續下來,總共花費有20多萬元。“因為是新車,煤炭局說借時心中確有些不舍。但煤炭局是上級主管單位,不好意思不借,再說借用兩天也沒什麼。誰知煤炭局這一借用就7年多,中間從來沒有說過還車的事。”
王小菊說,讓她氣憤地是,前一段時間她找到郟縣煤炭局現任局長李文英,提起車的事。沒想到李文英竟然說,車的事你就別再說了,全當抵罰款了。李局長的話讓她很生氣,於是她決定非把這事說個明白不行。
王小菊說,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起郟縣紀檢委等相關部門重視。之后,郟縣煤炭局在同她協商后表示在歸還原來車輛的同時再給15萬元的補償。不過到目前為止,郟縣煤炭局既沒有還車也沒有給錢。
郟縣煤炭局長李文英証實了上述說法。李局長說,紀委已對此事做出處理。雙方也達成一致,煤炭局在歸還車輛的同時,再給車主15萬元補償。沒有給錢的原因是向財政申請的資金還沒有到位。(記者吳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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