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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是如何找“老虎”的

2013年06月14日08:57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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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有巡視制度

巡視制度作為監察制度的一部分,在中國具有源遠流長的歷史,其萌芽於先秦,確立於秦漢,完備於唐宋,強化於明清。

漢代:針對為非作歹者

在漢代,郡太守每年上報的計簿是否正確,是否有虛報的數字,丞相和御史大夫無法一一到一百零三個郡國去具體核對。而且,漢代郡守與尉在地方上的權力很大。中央下達的政策,他們完全可以採取各種應付的對策。在這個背景下,漢武帝下決心,派遣十三州刺史,巡視地方行政工作。

顏師古注引《漢舊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所到部,郡國各遣吏一人迎界上,所察六條。”

所察六條,指刺史到郡國巡視的職責和范圍。從刺史在地方上巡視的職能看,都是針對官員及其子弟和地方黑惡勢力為非作歹的行為,維護弱者的利益。

漢代的刺史,一般在八月巡行郡國。歲末到京師報告巡行郡國的結果。那時的高官中,做過地方刺史的人不少,如翟方進便做過朔方刺史。

唐代:主要為了加強管理

唐代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是承隋而來的。州、府這一級官員數比隋時增加了一倍。中央政府,如何直接管理這麼多州府,也增加了困難。而直接的親民之官則是州、縣二級地方官。所以對刺史的考察成為中央政府必須面對的一項難題。

唐代中央下去巡視的官員,由監察部門的監察御史擔任。唐高宗時擔任過這一職務的韋思謙認為,“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岳,震懾州縣,為不任職”。后來,唐朝又在地方依山川地理形勢劃分為10個監察區,也叫“十道”,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監察區內行使職權。

監察御史與十道巡按使的區別在於:前者出巡的時間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要案件時才出巡,帶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后者是一種經常性的地方巡視制度,擔任十道巡按使的官員可以是監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員。

明代:直接對皇帝負責

明初朱元璋曾不定期地派出監察御史巡按地方。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正式確立御史巡按制度。他以省劃分,設立十三道,配備十三道監察御史百余人,再從他們中選派巡按御史。

十三道監察御史平時歸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職能時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對皇帝負責。從十三道監察御史中選派巡按御史十分嚴格。每名巡按御史的產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選出兩名候選人,引至皇帝面前,請皇帝欽點一名。巡按御史職責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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