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馬懷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
《法制日報》記者 余 飛
對話動機
湖南省麻陽縣文廣新局和麻陽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為了幫助單位被查貪官說情,兩單位分別召集班子成員召開會議,“統一思想”研究替兩被抓官員說情的事情。之后,還出具公函給辦案法院,以涉案貪官“素質高”等為理由,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6月8日,《法制日報》視點版以《麻陽兩單位出公函為貪腐官員求情》為題,報道了此事。
十八大報告提出,“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然而,類似麻陽這樣的“求情公函”事件卻並非個案。此類行為是否干擾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法制日報》記者就此與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展開了對話。
□對話
單位不能直接向法院提意見
記者:近日,湖南省麻陽縣人民法院對該縣文化局原紀檢組長莫某和文化市場稽查大隊原大隊長石某貪污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當地有消息稱,此案在審理期間,兩被告人所屬單位麻陽縣文廣新局和麻陽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發公函為貪腐下屬求情。
連日來,《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類似的情況在湖南株洲市、湘陰縣等地都有出現。我們應如何看待單位給涉嫌犯罪的下屬出公函求情的行為?
馬懷德:在檢察機關辦案、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單位隻能作為証人,根據辦案或審判機關的要求,提供嫌疑人有無犯罪、罪輕罪重的証據。單位如果超出了証人証言的范圍,向法院出公函對量刑輕重提出意見,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單位沒有權力,也沒有義務就定罪量刑提出意見。
姜明安:單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這種行為是不妥當的。檢察機關在調查時,單位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供材料。但是,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單位不應該直接向法院提出意見。如果被告人確實有過貢獻,單位可以將相關材料提供給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作為辯護証據出示,但不應直接交給法院。
求情公函可能影響法院審判
記者:行政機關單位直接向法院出公函、提意見求情,是否會對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造成影響?
馬懷德:不排除看似意見、請求,實際構成壓力的情況,這在某種意義上會影響法院的裁判。
姜明安:行政機關單位向法院出公函,有可能影響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另外,還要仔細分析單位出具的公函,如果公函裡提供的信息失實,就涉嫌偽造証據,還應該追究單位領導的刑事責任。
記者:十八大報告提出,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何一些地方行政機關仍會做出影響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行為?
馬懷德:這反映出一些單位對司法審判制度、規律理解不深,認識不到位。一些單位認為其下屬日常表現不錯、也有過貢獻,這樣的意見表達可以影響法院裁判,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尤其在一個尊重法治、尊重司法裁判的社會,這種觀念的確是不適當的。
姜明安:這種現象反映出個別單位個別領導沒有法治觀念,以為這種行為不需承擔責任。
應對出具求情公函行為追責
記者:那麼,行政機關單位出公函向法院求情的行為,究竟應該追究哪些責任?
姜明安:責任追究問題目前還不完善,這也是一些行政機關自以為不用擔責的原因。不管是公務員法,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其中沒有一條是對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追責的規定。
就拿《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來說,其中第十九條所規定的8種行為,隻有“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這一項比較接近,但略顯牽強﹔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的5種行為中,隻有“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這一項比較接近影響法院獨立審判,但都不明確。
因此,我建議修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公務員法,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應承擔的責任﹔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可以拒絕接收行政機關出具的求情公函。同時,法院可以將行政機關出具求情公函的行為通報給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