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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廉政制度

第四節: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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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八年(公元1813年),嘉慶帝敕命時為皇子的道光皇帝書寫《甄別賢愚以澄吏治諭》。此諭傾注了嘉慶帝對嗣君寄予的治政任賢的厚望,同時也表明嘉慶帝與皇子時期的道光皇帝都已將吏治視為治國安邦的首要問題。

雍正皇帝明確要求地方州縣官員必須潔己奉公,實心盡職,正直節儉,並警告說:若仍繼續貪污自肥、朘(juān)削民膏、玩忽職守而不知悔改者,必將嚴厲懲處。雍正皇帝對吏治進行了一系列的整頓並頒布措施,包括清查虧空、嚴懲貪官、禁革陋規、推行養廉銀制度。

2、官吏俸祿

中國封建社會以官吏等級為發給傣祿的准則,但由於中國封建社會傣祿制度及管理制度上的缺陷,經常出現官爵高低與俸祿多少不成正比的情況。吏員無俸或俸薄、官俸入不敷出以及官員自身的貪得無厭導致官吏貪污,針對這一情況,統治者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來防止官吏貪污腐敗。如宋神宗時採取“重祿法”, 清朝則在雍正時期,對在京文官實行“恩律”、“雙律”制,對武官和在外文官則發放“養廉銀”等。

養廉銀制度是清朝一項重要的廉政制度,正式推行始於雍正二年(1724年),此后不斷補充完善,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最后確立。養廉銀是官吏於常俸之外,按職務等級每年另給銀錢,其各省長官根據下屬不同級別、各地事務繁簡程度定立分數,從司庫提取相當部分作為“養廉銀”分發各官,作為各級官員的‘日用之資’”,從而達到“不使累及民間”,“上不誤公,下不累民”的目的。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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