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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員稱主審法官被處分“有委屈”

河南固始:組織部門為何不為“罪犯升官”擔責

2013年05月16日08:07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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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固始縣針對該縣國土局兩名在職干部曾有判刑記錄一事,展開追責。

  截至目前,楊志輝一案的主審法官閆其友已因未盡到“法紀銜接”責任被處分。據固始縣紀委回應:主審法官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相關責任追究材料已報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楊志輝已被開除黨籍、公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也被終止。

  此外,固始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和縣國土局等事件相關方均表示,在經媒體曝光之前,不知道二人獲刑一事。

  此前據媒體報道,2010年,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之后,楊志輝未被開除公職,並調任固始縣國土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任副大隊長。該局副局長許新也曾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后,許新先后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最終任固始縣國土局副局長。

  然而,這一處理結果並未得到認可。媒體評論員馬九器表示,將“罪犯升官”的荒誕結果歸咎於“一名法官導致的法紀銜接掉鏈子”,不足以解釋當地法院、紀檢、組織、人事、國土等多個部門同時“出錯”。

  “在這一事件中,深層問題是基層政府管理中,黨紀、政紀和法律的沖突與失衡,重大公共信息的共享缺位,以及法律監督的匱乏和無力。”他說。

  與此同時,因此事被問責的法官閆其友,也曾向媒體表達過自己的不滿。閆其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之后,他隻需要把有關材料交給執行機關即可。楊志輝被判刑后,他已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進行對接,並有回執,手續完備。

  5月14日,固始縣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閆其友已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本人還在上班。處分和正常上班沒有關系。他是有點委屈。我不直管案件,隻負責人事,此事由紀檢部門處理。我們得到的處理決定也是紀委發過來的。”

  據媒體報道,問責閆其友的依據為2009年河南省信陽市紀檢等8部門聯合出台的《信陽市執紀執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相關條款規定,“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干部(監察對象)依法判決后,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閆其友正是在這一環節出現了紕漏,因“未盡到法紀銜接職責而被處分”。

  記者查看了信陽市紀檢監察網,在“政策法規”一欄所公布的各項制度規定中,並未顯示該《辦法》。另據媒體報道,直到前幾天紀委調查此事時,閆其友表示“才第一次看到信陽市2009年出台的那份有關‘法紀銜接’的規定”,之前並不知情。

  另據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如有“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准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七條規定“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應“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然而,事件進展至此,該縣組織、人事、紀檢部門及國土局相關人員均未被問責。

  對於自身責任,固始縣國土局方面的解釋是:黨政紀處分由紀檢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系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都不屬於國土局的職權范圍,因此,不知道兩名干部的犯罪記錄。然而,楊志輝判決書內容顯示,其中第九及第十份証據均由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提供。

  固始縣紀委相關工作人員的解釋是:“(法院)不移交的話,紀委很難知道被判決的情況。”按上述解釋,雙方均對此事不知情。

  此外,縣委組織部干部室負責人曾表示,在許新任職期間,不了解他有違法情況,幾天前才知道。許新的檔案在信陽市國土局,推薦時組織部沒查看檔案。然而,5月6日,該縣國土局人事股工作人員曾告訴本報記者,該部門僅負責薪酬待遇工作,人員檔案、人事調動及考核都由縣裡統一管理。除非上級下達文件、通知,否則不會知道員工有犯罪記錄變化。雙方對國土局人事管理的解釋存在矛盾。

  多方解釋均為“不知情”,緣何僅對辦案法官問責?對此,馬九器表示,“某一個環節可能存在疏漏或者掉鏈子,如果因此所有鏈條都跟著掉了,這麼多公權部門都在為這出鬧劇推諉,可見基層權力運行中,信息公開、共享機制仍有很多弊端。”

  媒體評論員翟春陽表示,“多個部門都把責任推給‘法紀銜接’,即沒收到法院的判決結果。但國土局與紀委,此前對兩名公職人員被起訴,難道也一無所知嗎?按照法院立案、審理的程序,這不可能。一般而言,涉嫌犯罪被起訴的公職人員,至少應被暫停職務。互相推諉,問責一個並非核心的當事人,無法掩飾相關部門的失職。”

  “法律和黨紀政紀雖是不同體系,但法律具有更高階位,黨紀政紀從屬於法律之下。這件事暴露了基層法紀銜接中,黨紀政紀游離於法律、甚至法外有‘法’的惡疾。”馬九器說,“在公權平台上,基本的、重大的公共信息應當有共享機制,當某個官員違法受懲,這種重大信息應通過平台迅速共享,為公權體系所有相關部門所知,並依法進行后續處理。”(駱沙)

(責編:李源、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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