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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

余華青
2013年05月15日14:2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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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最近指出,研究我國反腐倡廉歷史,了解我國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的成敗得失,可以給人啟迪,有利於我們運用歷史智慧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實現長治久安,中國歷代國家政權在探索治國理政之道、強化政權自我約束方面,付出了各種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通過制度化的規定,規范官吏的政治行為,調整國家政權的統治政策,實行某種意義上的廉政建設。

為深入學習貫徹中央最新精神,推進對我國古代廉政文化的研究,我們約請著名歷史學家余華青教授撰寫了《中國古代廉政建設的成敗得失》系列文章,敬請讀者關注。

余華青教授長期從事中國古代史和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教學與研究,歷任陝西省社會科學院院長、陝西省文化廳廳長,代表作有《中國廉政制度史論》、《中國古代廉政制度史》等。

建立廉政制度、推行廉政建設,其實質是國家政權行使其職能的一種體現。既體現了國家的階級職能(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鞏固統治階級的地位、推行統治階級的意志),又體現了國家的社會職能(建立社會秩序、調節社會關系、維系社會生存、推動社會發展)。中國傳統廉政建設,就是國家政權通過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同時行使上述雙重職能。前項職能的行使,各個不同的社會形態當然會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后項職能的行使,則會表現出更多的共同規律。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歷史進程中,國家政權在實行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的方法途徑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其中相當部分屬於具有普遍價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認真總結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對於推進今天的廉政建設(盡管歷史條件和根本社會制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仍然不失其積極的意義。

  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
  
  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就是廉政的導向原則與具體的廉政規定緊密結合。就廉政的導向原則而言,主要包括:關於治國理政的原則理念,關於國家政策的原則取向,關於官吏政治行為的原則要求,關於官吏從政道德的原則規范,等等。這些原則理念、原則取向、原則要求、原則規范,實際上明確了廉政建設的方向,規定了廉政建設的目標。

  為了保証既定的方向和目標能夠得以實現,中國古代國家政權不僅明確提出了廉政建設的導向原則,而且十分注重將這些原則不斷細化為各項具體的廉政規定,演化為各項具體的廉政措施,力圖以具體規定體現廉政原則,以具體措施實現廉政導向。主要表現為:

  一是約束內容具體。即有關的規定要求和禁止事項,內容非常明確而具體。如《管子》主張君主必須“明陳其制”,以便“百官守其法”。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權索民(“擅國權以深索於民”)、枉法求民(“枉法以求於民”)、裝窮藏富(“飾於貧窮”)、賣官分祿(“仕人則與分其祿”)、賄賂公行(“說人以貨財”)、家產多於同僚(“家富於其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其祿甚寡而資財甚多”),等等。規范內容之具體可見一斑。

  二是制約對象具體。即有關的規范要求所針對的對象非常明確而具體。傳統的官職規范針對各類官職的不同職務范圍和特點,分別提出了具體職務規范要求。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內史雜》、《尉雜》、《屬邦》,等等,此即分別為針對司空、內史、廷尉、屬邦等職官而提出的具體職務規范。此類法律約束和懲罰的對象,均明確指向擔任某一類特定職務或從事某一類特定政治行為的官吏,約束對象十分具體。

  三是規范標准具體。即有關的規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數量化的具體標准。以《秦律》為例:傳遞公文,有具體的時效要求,急件立即傳送,“不急者日畢”,不得耽擱過夜﹔任用官吏,有具體時段要求,超過兩個月不及時補任缺位官職,主管令丞以“不從令”論處﹔主管官有牲畜,有具體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適齡母牛產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當受罰﹔不同等級官吏出差,有沿途供應公費飯食的不同具體標准,有的每餐可供“稗米半斗、醬四分升一、菜羹給之韭蔥”,有的隻供“粝米半斗”。諸如此類的要求和規定,十分明確而具體。

  四是考課程序具體。即對有關各項考課的主持機構和實施時間以及考課的對象、內容、方式、重點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確保考課的效果。

  五是獎懲規定具體。即具體明確地規定獎廉懲貪的標准與尺度。如關於官吏貪贓,《唐律》將其分為“監臨主司受財”、“受財為人請求”、“行賄”、“受賄”四種情形,且又有“枉法”與“不枉法”的區別。不僅明確區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體規定了各自的懲治尺度。監臨主司受財,“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六是防范措施具體。即對各類防范措施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明清時代為了防止科舉考試中的考場作弊行為,明確了各項具體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夾帶、具保以防冒替、鎖院巡視以防傳遞、謄錄以防辨識筆跡、彌封對讀以防割卷換卷,等等。

  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顯然可以更有效地發揮各項廉政制度的勸導激勵和強制規誡作用,有利於保証廉政建設效果。此種結合,應是中國傳統廉政制度不斷發展完善、不斷走向成熟的一種表現。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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