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反腐倡廉

中國古代廉政建設的基本經驗

余華青
2013年05月15日14:2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成文制度與習俗慣例相結合
  
  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斷強化制度建設。此種制度建設,具有特定的歷史含義和明顯的時代特征。在中國傳統廉政制度生成發展的整個過程中,始終存在著制度形態本身發展不成熟的問題。主要有如下表現:一是制度主題不明確。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歷代封建王朝並未建立公然名曰“廉政制度”的廉政制度。二是制度形態不規范。歷代王朝所採取的許多廉政舉措,有的只是偶爾為之的行為,有的則屬相沿成習的慣例,本身並不具備成文的、明顯的、穩定的、規范的制度形態。三是制度體系不完善。專門針對廉政建設需要的全面、系統、綜合、獨立、特定的廉政制度體系,一直未能確立。有關廉政的原則要求和具體規定,散見於其他的相關制度法規之中。

  上述主題不明確、形態不規范、體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國傳統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態方面的發展特性。此種特性,也是同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基本特征分不開的。傳統廉政建設,不僅重視成文制度的建設,同時也依賴於各類相關習俗慣例的形式。漢代官吏家人“不入官舍”的習俗慣例,就是其中的一個例証。根據有關史料,漢代官吏供職期間,除“休沐”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與家人團聚之外,平時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與家人同住。家人不入官舍,是當時為官清廉的一種表現。例如西漢太守何並,“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東漢大司徒司直王良,“在位恭儉,妻子不入官舍”。前者系指地方長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后者為中央部門的官員家人不入該衙署的官舍。就成文制度而言,當時似無官員家人不得進入官舍的嚴格禁令,亦無如若家人進入官舍則該當何罪的具體規定。官吏家人“不入官舍”,只是作為部分清官廉吏自覺遵行且受到贊揚提倡的一種習俗慣例而存在。這種習俗慣例的廉政意義,一方面在於減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則是為了保証官吏在執行公務時免受家人干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官吏妻子不入官舍,“在保証為政清廉方面的意義,實際比節約開支的經濟意義要大得多”。

  上述例証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習俗慣例,兩者結合共同強化對官吏政治行為的約束,顯然更加有利於收取廉政成效。此即成為傳統廉政建設的又一條基本經驗。成文制度具有強制性,但規范內容不可能包羅萬象。習俗慣例則更多的是借重社會輿論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來實施規范,且規范內容可以為成文制度補缺封漏。一些相沿成習的慣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發展成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相結合
  
  同時發揮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的作用,這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又一個重要特色和基本經驗。自秦漢時代始,中國古代國家政權自上而下構筑了一整套相對獨立於行政體系的專職監察體系,使國家政權的組成形式實現了行政權與監察權的分離,加強了兩者之間的相互制約。傳統廉政建設過程中,歷代專門的監察機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統也依然承擔著相應的職責。在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兩者結合共同推進廉政建設方面,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主要做法是:強化監察機構的職能、加強對監察機構自身的監察、繼續發揮行政機構的廉政職能。

  強化監察機構的職能。主要包括:一是明確監察職權。為了充分發揮監察機構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歷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各有關監察機構的監察內容、監察范圍及監察對象,賦予了其相應的監察職權。如漢代刺史“以六條問事”,隋代司隸台亦有“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貪殘害政”等六察職權,唐代肅政台除了監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風俗廉察”的名義,“以四十八條察州縣”。二是增強監察權威。為了強化監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監察機構的地位和權威方面專門作出一些特殊規定。如漢代規定,監察官員可以秩輕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禮遇,可以同時擁有彈劾、考課、舉薦、司法等多種權力。漢唐等王朝均明確規定,監察官員的升遷可以速於其他官員。三是慎重監察人選。漢代時稱,御史之官“任重職大,非庸材所能堪”。唐代任用高層監察官員時,不僅考慮候選人員的品質條件,而且還有其本人任職資歷方面的要求,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可薦用,以圖保証監察官員的實際任職能力。

  加強對監察機構自身的監察。為了強化監察效能,同時又防范監察機構坐大失控,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往往設置了不止一個系列的監察機構,各監察機構之間實行互相監督。所謂“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即說明了監察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以及各監察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各監察機構在行使自己的監察職權的同時,亦受到其他監察機構的監察督責。監察體系中的這種機構設置與職能分工多有重疊的狀況,就是出於為防止監察失效和監察失控而對監察復加以監察的意圖。

  繼續發揮行政體系的廉政職能。在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之后,行政系統依然繼續承擔著相應的廉政職責。主要表現為:一是各行政機構的長官對其職務范圍內的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任,對其部屬下級的廉政情況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課及獎懲之權。二是各行政機構的長官對其部屬下級的貪贓枉法行為須因失職失察而負連帶責任。漢代曾規定:“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負有監察之責的主官“刺史”和該長吏的上級行政主官“二千石”,均以“縱避為罪”。三是行政系統對監察系統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權。西漢文帝時,曾派遣行政系統的“丞相史”巡行郡國“出刺”,其起因就是屬於監察系統的“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丞相史“出刺”的職責,不僅是為了配合監察御史共同加強對地方郡國的監察,而且也是為了同時“並督查御史”。既要解決因御史“失其職”而對郡國監察不力的問題,又要解決因御史“不奉法”而加強對御史本身的監察問題。

  在廉政建設進程中,同時發揮行政機構和監察機構兩個系統的作用,有利於從體制上保証和強化廉政的效用。一方面,以監察機構對行政機構實施監督和制約﹔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權支持強化了監察權、督察制約了監察權。

  法制規范與道德勸導相結合
  
  依靠法制規范、強調道德導向,這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經驗。前文已經論及,中國傳統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獨立成熟的制度形態,有關廉政的規范要求主要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過程中,自先秦時代明確提出“以法治吏”思想以來,有關廉政的法制規范呈現出如下發展趨向:

  一是廉政法制規范專門化的發展趨向。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很早就提出了專門針對官吏的法制規范。《秦律》之中專有《為吏之道》,並針對廷尉、內史、司空等具體官職分別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職務規范要求。《晉律》將官吏犯罪的類型加以歸類,制定了專門懲治官吏犯罪的刑律《違制律》。至隋唐時期,內容更加詳細完備的《職制律》誕生,傳統廉政法制規范的專門化程度達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規范具體化的發展趨向。針對官吏政治行為的廉政法制規范,呈現出越來越繁多、越來越細密、越來越具體的發展趨向。傳世的《唐律》(連同《疏議》)共有律文502條,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條款就有近兩百條。不僅條文增多、析分細密,且針對性很強,規范要求非常具體。如針對當時常見的謊報政績、沽名釣譽、弄虛作假、妄報災情等官場弊端,《唐律》規定:“諸在官長吏,實無政跡,輒立碑者,徒一年。……有贓重者,坐贓論”。“諸部內有旱澇霜雹為害之處,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若致枉有所征免,贓重者,坐贓論”。禁止的行為和懲罰的標准,都很具體,且符合官吏政治行為的特點。

  三是廉政法制規范嚴酷化的發展趨向。為了遏制官吏貪贓行為,歷代王朝都制定了相應的懲治規定。漢代有所謂“十金法”,“臧值十金,則至重罪”。《唐律》規定:官吏監守自盜,“盜所監臨財物者”,“三十匹絞”﹔官吏受賄,“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十五匹絞”。《大明律》規定:官吏監守自盜,至四十貫者絞﹔官吏犯贓枉法,至八十貫者絞﹔官吏恐嚇取財,即使未遂不得財,亦須杖刑。就法制規范而言,懲治官吏貪贓的有關規定總體不斷趨於嚴酷。

  四是廉政法制規范民事化的發展趨向。中國早期封建社會提出的官吏行為規范,主要是從調節君臣關系的目的出發,規范內容的政治性極強。隨著中國傳統廉政制度的不斷發展,調節官民關系的規范內容開始增多。在相關的廉政法制規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務方面的內容。例如《大明律》關於官吏犯罪行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贓枉法、恐嚇取財、私用民力、賦役不均、收糧違限、虐待罪囚、越職受民訴訟、濫權逮捕監禁、檢核災荒不實、故違不理民狀,等等。上述罪名均與官吏治理民事時的行為有關。

  五是廉政法制規范預防化的發展趨向。廉政法制規范,既包括重在懲治既往的懲罰性規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預防性規范。“治”與“防”的結合,正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的一個特點。例如,自秦漢時期起,即已規定官吏任職須在一定程度上實行籍貫回避或親屬回避。其后歷代王朝也大多實行了類似規定,甚至發展得更為細密嚴格。有關回避的制度規定,就是廉政法制規范由事后懲罰性向事前預防性延伸的結果。作為一項預防性的制度規范,實行回避對於防范官吏結黨營私、防范官吏徇情枉法,無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上述五個方面的發展趨向,突出說明了法制規范在中國傳統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歷代統治者在依靠法制規范推進廉政建設的同時,高度重視道德勸導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強調道德要求,即國家政權明確對官吏提出從政道德的約束要求。二是明確道德規范,即具體制定官吏從事政治活動所應遵循的道德准則。三是樹立道德楷模,即通過獎勵彰揚清官廉吏樹立廉潔從政的榜樣。四是強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強自我道德修養和自我行為檢束。

  總之,導向原則與具體規定相結合、成文制度與習俗慣例相結合、行政體系與監察體系相結合、法制規范與道德勸導相結合,這就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強化自我約束、實行自我調節的主要方式,也是中國傳統廉政建設積累的基本經驗。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許可以啟迪今人的政治思路。傳統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許可以鑒照當代政治文明的進程。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