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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孟:追求貪腐犯罪處罰的刑事和法律效果統一

2013年04月23日17:19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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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論認為環境可以對一個人產生強烈的暗示性和誘導性。美國的零容忍打擊犯罪政策被視為一種有效合理地修補“破窗”的策略。在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中,既要嚴格執法,又要重視打擊輕微犯罪,這便是破窗理論以及零容忍政策帶給我們的借鑒意義。

堅持“零容忍”,修補“破窗”帶來的危害

“如果一幢建筑的一扇窗戶遭到破壞而未及時得到修補,那麼肇事者就會誤以為整幢建筑無人管理,從而就產生自己可以任意破壞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一種無秩序的感覺。在這種氛圍下,各種違反秩序的行為和輕微犯罪行為潛滋暗長,社會治安就會逐步惡化。”這就是由美國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觀察總結的“破窗理論”。

破窗理論指出,環境可以對一個人產生強烈的暗示性和誘導性。破窗理論應用的典型就是美國的“零容忍”打擊犯罪政策,這種政策被視為一種有效合理地修補“破窗”的策略。

一般認為,零容忍政策包括嚴格執法和重視打擊輕微犯罪兩個方面。在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中,對於賄賂犯罪,如果懲治力度輕,不足以達到預防和遏制賄賂犯罪頻發時,賄賂犯罪便出現“破窗”式的多米諾效應。因此,對賄賂犯罪應採取“零容忍”態度。

注重具體分析,刑罰處理與黨紀政紀處罰有效銜接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破窗理論和由破窗理論滋生的零容忍政策隻能發揮刑法的懲治功能,其本身具有突出的缺陷。表現為:一是懲治犯罪的對策重在打擊,而忽略了預防;二是有違刑罰的謙抑性,似乎與我國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協調。

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才是社會主義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對於那些社會主義建設需要但是又有腐敗行為的人員如何處理既兼顧刑法懲治與預防的功能,又有利於社會主義的建設,則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

從長期的實踐來看,我們對於那些有腐敗行為的行為人並非一定要一棍子打死,而是視其情節給其悔改回歸社會的機會。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由此可見,是否對所有腐敗行為人都採用零容忍的政策,將其完全排除在國家工作人員之外,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這裡不妨借鑒一下美國的“三振出局法案”。該法案來源於棒球比賽的“三擊法”,意思是說如果棒球手三次未能擊中球的話就被淘汰出局。這意味著一個人如果因為嚴重犯罪第三次被判刑,法官就不能對其適用刑罰個別化,而必須對其判處長期監禁刑。

我們可以借鑒“三振出局法案”,對犯罪數額不大且屬於初犯、偶犯的行為人,如果其積極認罪悔罪,可以保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是如果其再次或者三次再有腐敗行為,則不僅要在刑事處罰上對其進行重判,而且將從國家工作人員序列裡將其剔除永不錄用。

美國在處置賄賂行為時所追求的主要效果不是一定要對受賄公務員個人科處多麼嚴格的刑罰,而是首先要把受賄公務員從國家權力中清除出去。可以說“政治效果第一、刑事效果第二”是其特征。但是,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對一些貪腐犯罪的被告人處以刑罰,或者不予刑罰處罰后,對其黨紀、政紀處理的銜接並不好,因此,這使得我們對很多腐敗行為的打擊效果大打折扣。一方面是行為人所在單位沒有按照黨紀、政紀規定進行處罰,另一方面是處罰不恰當,比如應該給予較重處罰的卻給予了較輕處罰。

對此,我們一是要實現刑罰與黨紀、政紀的銜接;二是檢察機關要立足其監督職能,加大對刑法處罰后黨紀、政紀處罰的監督力度,保証處罰到位。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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