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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反腐敗第一大案對反腐倡廉建設的啟示

喬艷
2013年04月23日08:54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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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劉、張二人腐化墮落有諸多原因,其中猶為突出的一點是黨內民主生活不健全,干部管理制度不嚴格,對劉、張二人缺乏有力監督。河北省關於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的決議中指出,“他們在組織上除極力壓抑民主、取消批評與自我批評、施行其家長制的統治外,凡是堅持黨的原則,維護人民利益,對劉、張所為提出不同意見和反對他們的同志,莫不遭受其打擊與排擠”,最終導致劉、張二人成為脫離群眾監督、凌駕於黨組織之上的“特殊黨員”。可見,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被歷史和現實一再証實的真理。從近年來查處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來看,這一問題依然十分突出。越是高級干部、各級黨政“一把手”,越缺少有力的監督和管理,對高級干部和黨政“一把手”的監督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較好解決。因此,要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努力做到領導干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裡,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就實行到哪裡,讓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置於陽光之下,遏制其濫用權力牟取私利的機會。

要加強制度建設,從源頭上堵塞腐敗的漏洞。當年,劉、張二人隻需要一張手寫的白條就能動用數億數十億的公款。案發前,他們銷毀了大量的這類白條。為了毀滅貪污揮霍的証據,張子善曾在1951年7月一次就銷毀單據387張。從這個角度看,劉、張貪污案的發生,不僅是思想蛻變的必然結果,更是制度漏洞、權力失控導致的惡果。1952年1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楊秀峰在《沉重的責任,慘痛的教訓》一文中指出,導致該案發生的一個重要客觀原因就是由於官僚主義的領導,也由於缺乏嚴密的制度,在財政上給下面留下了很大的漏洞。這樣的認識是符合實際的,也是十分深刻的。這也啟示我們,從制度上堵塞腐敗漏洞是預防腐敗之本,通過完善制度逐步鏟除腐敗現象產生的土壤和條件,依靠健全的體制、機制、制度有效地預防和制止腐敗現象應是治本之策。當前,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形成反腐倡廉的長效機制,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走出一條不搞政治運動,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設的新路子,實現從運動反腐、權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轉變。

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作用。劉、張貪污案的查處極大地警醒了全黨,震驚了世人,對當時的社會風氣起到振聾發聵、扶正祛邪的良好效果,促進了我們黨對於反腐敗的思想自覺與實踐探索。然而,此案的積極意義還不僅限於此。劉、張罪行披露后,廣大人民群眾的迅速介入體現了一種積極的政治實踐,對迅速形成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氛圍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參與政治生活的積極意義。反腐敗斗爭從根本上說,關系到如何正確處理黨和人民群眾關系問題。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也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力量源泉和社會基礎。反腐敗深得人心、深受人民群眾擁護和支持,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持與參與歷來是全黨全社會的共識。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把黨的領導與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統一起來,不斷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反腐倡廉建設的渠道,積極開展群眾信訪、網絡舉報、電話舉報、短信舉報等活動,為反腐倡廉建設提供堅實的社會基礎。同時,要依靠群眾,但不搞群眾運動,引導人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途徑表達利益訴求,有序參與反腐倡廉建設,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

新中國反腐敗第一大案即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是我們黨在建國初期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實踐探索,產生了重大而深遠影響。然而,由於該案發生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屬於典型的“運動案件”,這種靠運動而不是法制的方式進行反腐一時看解氣,但長期來看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國家政治秩序,阻礙了我國法制化進程。因此,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迫切需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把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化軌道,才是反腐倡廉建設應予堅持的正確方向。

(責編:姚奕、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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