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18日08:4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 我的消費我做主
2012年,意大利媒體曾報道一個餐館的欺詐行為:三名日本游客在威尼斯的一家餐館就餐,最后開出了600歐元的消費收據。這三名游客當即報案,警方立即到餐館進行了調查,對於餐館的不當行為進行了處罰。
越來越多的國家以法律手段保護消費者權益,並依法處罰違規者。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王雲海對記者說,他曾就日本是否有“最低消費”咨詢過日本內閣府下屬的消費者委員會首任委員長、一橋大學教授鬆本恆雄,鬆本稱日本餐館既沒有“最低消費”門檻,也沒有專門設置規范“最低消費”的法律。王雲海稱,“最低消費”違反了民法和《消費者基本法》等法律中消費者自主決定消費的權利。
巴西利亞聯邦警察局警員羅薩奧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餐館招待不會告訴你,必須要消費多少錢才可以在這裡用餐,這是違反巴西法律規定的,你可以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他指的這部法律是巴西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早在1990年9月11日,巴西第8078號法律就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巴西消費者保護歷史中的一個重要裡程碑。這部法律規定了供應商應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應盡的義務及消費者應享有的合法權利。該法還詳細規定了違反法律的相應處罰標准。巴西政府也專門開設了消費者門戶網站以便於消費者查詢相關信息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巴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一個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也負責為消費者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
在採訪過程中,記者了解到,巴西所有面向消費者的服務行業都必須持有這本小冊子。如果消費者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他可以要求服務方出示這本小冊子,並據此維護自己的權利。有了法律保護,巴西的服務行業相對規范很多,消費者也可以更放心的消費。
墨西哥餐飲行業中不存在“最低消費”規定,因為這樣的規定實質上已經對消費者構成了歧視,將遭受處罰。
《墨西哥聯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除非影響到經營場所的安全和營業秩序,經營者不得制定涉及消費條件等的偏好或歧視性規則。對於違反該條例的經營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137萬—428.81萬比索(約合69萬—216萬元人民幣)不等的罰款。
此外,墨西哥聯邦消費者權益保護署明確規定,餐飲經營場所不能強制規定最低消費額,飯店或者酒吧經營者也不能變相對使用其包間或者座位等場所設施的消費者設定“最低消費”,這些規定事實上都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是唯一有權決定其消費內容、消費數量的人,餐飲場所經營者無權干涉,消費者的這一權利也不能因其人數的多寡、餐飲場所餐桌等設施的數量多少而改變。
此外,墨西哥的相關法規還規定,如果民眾在消費時發現類似設立最低消費等的侵權行為時,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向墨聯邦消費者權益保護署進行投訴,保護署工作人員也會在節慶日等日期對各地的飯店、酒吧等餐飲場所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違法行為或查証侵權行為屬實,便要對其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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