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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名村干部虛報冒領土地征用補償款獲罪

2013年04月12日08:5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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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辦理你單位大河劉村劉國安等4人涉嫌貪污犯罪案件中,發現在監督機制、經營管理、財務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記者近日在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採訪時,看到這樣一份檢察建議書。

2012年8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下達了一份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查明,4名被告人孟彥章、劉含旺、劉國安、劉老國涉嫌貪污犯罪,認定公訴機關對上述4名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

記者從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上查閱到了這份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透露出4名被告人的身份:孟彥章,原任鄭州航空港區濱河辦事處大河劉村村文書﹔劉含旺,原任大河劉村村委委員﹔劉國安,原任大河劉村村委會主任﹔劉老國,原任大河劉村村黨支部書記。

記者注意到,4名被告人同為大河劉村村干部。截至判決書下達之際,被告人孟彥章55歲、被告人劉含旺54歲、被告人劉國安44歲、被告人劉老國60歲。

記者在管城回族區檢察院採訪辦案檢察官時,看到了此案起訴書。據這位檢察官介紹,大河劉村是一個行政村,4名被告人既涉嫌共同貪污犯罪,又涉嫌個人貪污。

據悉,公訴機關在審查上述4名被告人涉嫌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時,發現了如下情形:一項大的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大河劉村部分土地,4名被告人在協助濱河辦事處土地所工作人員對村民地上附屬物進行清點和發放補償款時,預謀虛增棗樹等附屬物,騙取補償款共計人民幣31838元。一條經過大河劉村的道路需要拓寬,4名被告人虛報水井5眼,騙取國家補償款人民幣17000元。

據了解,公訴機關還審查了上述4名被告人各自涉嫌貪污犯罪的事實:

當建設項目需要征用被告人劉國安開辦的紙漿廠土地時,劉國安與負責清點附屬物的濱河辦事處副主任、土地所所長、副所長和工作人員一起,商量為其虛增15棵棗樹,騙取補償款7500元。

被告人孟彥章在一條道路建設過程中,利用擔任村文書的職務便利,為自己多報兩眼水井,多騙取補償款8000元。

當大河劉村3個村民組組長負責清點某征用地塊時,被告人劉含旺、孟彥章在結算附屬物時提出每人想虛報一些水井。結果,3個村民小組長均以自己名義虛報一眼水井,其中一名村民小組長將騙取5000元中的2000元補償款分給劉含旺。

管城回族區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部門對此案作出了如下案例分析:“4犯罪嫌疑人身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協助政府征地過程中,利用負責丈量、清點、統計、登記、結算的職務之便,採取虛報冒領土地附屬物的形式,共同、單獨或與他人合伙騙取附屬物補償款予以侵吞。”

管城回族區檢察院反貪局一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該院在查辦大河劉村4名被告人涉嫌貪污犯罪案件中發現:部分干部素質較低,對職務犯罪相關法律知識了解不多﹔村組財務制度不夠完善﹔財務制度監督執行不力。

記者從判決書中得知,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4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涉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涉嫌貪污的4名被告人將騙取的附屬物補償款全部上繳到鄭州航空港區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法院依法對4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決。

大河劉村4名被告人涉罪案發后,管城回族區檢察院向該行政村上級主管單位——鄭州航空港區濱河辦事處發出檢察建議書,這份檢察建議著重提到:基層組織人員、尤其是重要崗位人員不注重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法制觀念薄弱﹔該村村民組監督制約制度形同虛設,監督乏力﹔重要崗位人員任職時間過長,沒有實行定期輪換及交流制度……

接到檢察建議書第5天,鄭州航空港區濱河辦事處回復管城區檢察院,態度誠懇地對應檢察建議逐條匯報了相關整改措施。

管城回族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邵經勇把“村官”喻為國家龐大行政機器中的“末梢神經”,他認為:“隨著農村基層干部工作范圍的不斷擴大,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少數基層干部經不起利欲誘惑和不良風氣的侵蝕,走上腐敗之路,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危害嚴重。”(記者 杜萌)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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