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東方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原主任張春榮,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后,先后兩次收受他人賄賂款50.5萬元。萬寧市法院依照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決定,4月10日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經法院查明,2007年間,海南省東方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負責對東方市大田鎮老馬土地整理項目工程的施工監管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工作。該項目施工后,項目負責人王某請張春榮在該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給予幫助。張春榮答應,並幫其處理施工中遇到的問題和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2008年春節前,王某送給張春榮5000元的“紅包”。
2009年6月間,東方市政府需要征用該市八所鎮皇寧村村民委員會的1046畝土地作為政府儲備用地,張某擁有其中676畝土地的使用權。張春榮找到張某,提出要投資這塊地與張某做生意。幾天后,張某同意由張春榮投資50萬元,其按1比1的比例返還利潤給張春榮。2009年8月,張某獲得征地補償款5541.4萬元。2009年8月25日,扣除之前已付給張春榮兩萬元后,張某安排人將98萬元匯到張春榮表弟“符某靈”的銀行賬號上。這樣一來,張春榮先后兩次收受賄賂款50.5萬元。(記者邢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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