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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大幅上升

購房優惠成地產開發商行賄新手段

2013年03月26日07:3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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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2012年,廣州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共立案查處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178件186人,同比上升89.4%。在所查辦的案件中,涉嫌受賄案件100件100人,涉嫌行賄案件73件76人,涉嫌單位行賄案件1件1人。

“房地產開發領域的職務犯罪屬於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且嚴重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但是,由於其涉及面廣、敏感度高、線索發現難,一直以來似乎成為職務犯罪懲防的‘冷門’而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說,也正因為這樣,“干什麼都要給好處”這一潛規則目前已經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慣性思維,從而使得房地產開發領域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地帶。

“房地產企業單位行賄手段簡單但數額巨大、社會危害嚴重,且一些房地產企業還出現了新的行賄手段——通過給相關人員提供大額購房優惠的形式向其行賄。”黃埔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說。

前不久,黃埔區檢察院查辦了廣州龍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單位行賄系列串案,截至案件偵破,共查辦案件4件4人,涉案單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和稅務部門,涉案總金額達到438.8萬元。

據介紹,從2006年開始至2011年,龍昌公司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由時任龍昌公司財務總監的鄧某出面,先后向交通銀行廣州天河北支行行長朱某和該支行客戶經理王某、工商銀行廣州五羊支行業務部副經理陳某、廣州市天河區國家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副局長鄭某賄送財物。而龍昌公司除了向上述人員賄送大量的現金外,還以提供大額購房優惠的形式向鄭某行賄。

今年44歲的鄭某,原任廣州市天河區國家稅務局票証中心主任,此前任第四稅務分局副局長。該局分管外商企業,負責天河轄區內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與監管,龍昌公司也在其監管范圍內。

2009年7月,天河區國稅局第四稅務分局到龍昌公司檢查,由於龍昌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式與稅務部門的計算方式存在差異,稅務部門要求該公司補繳400多萬元稅款。時任龍昌公司財務總監的鄧某多次到鄭某辦公室與其商討補繳稅款和計稅方式等問題。此外,該公司多名高管又通過關系約請鄭某吃飯。

2009年年底,鄭某看中龍昌公司開發的華南御景園某棟11樓的一套房屋,口頭提出要購買。后來該套房屋被他人搶先簽訂合同購買,鄭某又看中同一棟樓的7樓一套房屋。龍昌公司高層領導擔心鄭某不高興,商量后決定將兩套房屋的差價13萬元以現金形式“補償”給鄭某,由鄧某親自送給鄭某。

2010年春節后,鄭某口頭向鄧某提出購買7樓房屋。鄧某說,該套房屋對外售價約為1.4萬元每平方米,但公司可以80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售予鄭某。鄭某擔心這麼低的價格太顯眼,沒有接受。鄧某又提出另一方案:在2009年的挂牌銷售價上優惠30萬元。對此,鄭某欣然同意。由於鄭某夫妻名下已有兩套房屋,鄭某以岳母彭某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款,價格為231.8萬元。

“對於一次性付款的普通客戶,公司能給出一個9.8折的優惠,最多也就是9.5折。而給鄭某的優惠相當於8.8折,這種情況以前幾乎沒有過。”鄧某供稱,“因為之前國稅局來公司檢查,並要求公司補繳400多萬元稅款,而鄭某恰好主管這方面的事情。龍昌公司在經營中要長期與第四稅務分局打交道,跟鄭某搞好關系,希望今后在稅務征收方面給予關照,所以才給他這麼大額的購房優惠。”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此外,在2011年春節和中秋節,鄧某還先后分兩次向鄭某賄送了1萬元和8000元的購物卡。綜上,鄭某總共受賄44.8萬元。黃埔區檢察院認為,鄭某所得的價格優惠是龍昌公司專門為其設定的,符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牟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的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情形。

“鄭某通過購買龍昌公司所售房產,以享有超低折扣的形式收受賄賂,這種新的行賄和受賄形式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危害性更大。”辦案檢察官分析說,這種新行賄方式的出現,不僅為房地產企業在經營中牟取了更多不正當的利益,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環境和該小區業主的切身利益,還嚴重危害到公平的社會秩序。(見習記者章寧旦 記者鄧新建 通訊員吳俊峰)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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