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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系列談之五:學好用好新刑訴法

董芳
2013年03月15日13:5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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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施行,這對於更加有效地懲罰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權具有重大意義。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職能機構,應自覺適應當前反腐敗形勢和任務的要求,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認真學習研究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實質,不斷規范和提升查辦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始終堅持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的一條主線,紀檢監察機關應自覺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別是被調查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申辯權、申訴權和知情權等合法權益,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聚焦點、著力點、落腳點。

正確理解不得強迫自証其罪原則。新刑事訴訟法確立這一原則對防止刑訊逼供,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應當指出的是,這並不意味著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沉默權制度,辦案機關要防止被類似“從法律上規定了沉默權制度”等觀點誤導。這一原則同我們國家學習借鑒移植的美國法律規定的沉默權制度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虛假陳述在美國面臨的是偽証罪的嚴厲法律后果,而我們國家只是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宣示性、倡導性地規定“凡是偽造証據、隱匿証據或者毀滅証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且刑法對此尚未入罪。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在收集言辭証據時應嚴格依紀依法,不得採用體罰等違紀違法手段逼供。

正確理解關於証人保護的重大意義。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証人的保護和補貼保障,明確對証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証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証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中央紀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可以建議有關機關採取調整工作、異地保護等方式加強對舉報人、証人的保護。紀檢監察機關應通過完善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舉報人、証人的保護,如可在與証人的談話筆錄、調查報告、審理報告、處分決定中使用化名等。

正確理解關於涉案財產處理的新規定。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對涉案財產的處理措施,明確規定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法院應在判決書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可結合新刑事訴訟法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涉案款物處理的政策研究,依紀依法保障被調查人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如對被調查人違犯黨紀應予收繳其違紀所得、但被調查人或其特定關系人拒不退繳的,如何採取有效措施維護黨紀處理的嚴肅性。

(責編:楊麗娜(實習)、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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