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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系列談之五:學好用好新刑訴法

董芳
2013年03月15日13:5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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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覺遵循証據為本

証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實際上都是圍繞証據的收集和運用展開。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也是如此,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始終堅持以証據說話,靠証據定案。

規范証據收集固定。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証據制度, 科學界定了証據的概念,豐富了証據的種類,重點完善了非法証據排除制度,強化了証人出庭和保護制度﹔增加了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規定,增加了嚴格規范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加規定了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明確了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証、書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証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証據資格。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可通過完善証據制度,對新形勢下出現的電子數據等新類型証據的收集固定審查運用進行規范,細化物証、書証、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証據的收集固定﹔修訂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監察機關如實提供証據,將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的存款修改為可以查詢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將可以通過提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來凍結案件涉嫌人員的存款修改為可以直接凍結案件涉嫌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參照証券法的立法模式明確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涉案人員的通信資料﹔借鑒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制定執法工作基本規范或執法細則的做法,適時梳理、編纂紀檢監察機關執紀辦案工作規范﹔與司法機關共同研究制定紀檢監察機關收集調取的言辭証據向刑事訴訟証據進行轉化的規定,盡可能避免和減少不同辦案機關反復就同一內容進行詢問給証人造成的不便,節約辦案資源,提高辦案效率。

強化証據審查運用。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証據確實、充分的標准,細化了對各類証據的審查判斷要求,並強調在偵查階段通過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証據材料予以核實。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應進一步強化証據審查意識,根據客觀性証據和主觀性証據的不同特點,分別採用形式邏輯和辯証邏輯的科學方法,對全案証據綜合審查把關,要注意審查客觀性証據來源的合法性,以及主觀性証據的言外之意、未盡之言特別是供述的自願性、真實性,包括証據細節是否相互印証、內容是否合乎常理,及時發現取証的瑕疵和証據之間的矛盾,採取措施加以補強或重新收集,對於重要証人証言和關鍵性証據,盡可能採取筆錄、自書材料、錄音錄像等多種方式有效固定,防止翻供、翻証、毀証。

重視非法証據排除。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嚴格排除言辭証據、裁量排除實物証據的非法証據排除制度,並明確規定經法庭審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証據情形的,應對有關証據予以排除。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應科學區分談話取証策略和對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証據予以排除的界限,在案件調查階段強化証據內部審查,防止非法証據干擾、污染案件的處理。

倍加重視吸收創新

新刑事訴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重大成果,紀檢監察機關應認真評估其蘊含的積極價值和日益彰顯的正能量,探索加強查辦案件制度創新,增強制度與現實的協調性。

一是借鑒簡易程序制度。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簡易審判程序的適用范圍,將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被告人認罪案件也一並納入,實現了案件繁簡分流,提高了訴訟效率。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可進一步探索簡易審理程序,從而提高辦案效率。

二是完善立案調查制度。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並案偵查的條件,有利於提高辦案績效,有效查處窩案串案。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並案調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但確需與在辦案件並案調查的,可在本機關主要領導同意后並案調查。此外,建議規范以事立案的條件和程序。

三是規范涉刑案件跟蹤。新刑事訴訟法延長了法院一審、二審的審限,這對紀檢監察機關先行查辦的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的跟蹤協調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增加了工作量。與此相適應,紀檢監察機關應重視這一不利變化傳遞的積極價值,更加重視依紀依法收集証據特別是言辭証據,更加重視通過保証審理時間把好案件質量關,更加重視嚴守辦案時限以節約辦案資源。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

(責編:楊麗娜(實習)、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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