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鎮長幫忙
行賄80萬元反露餡
“咱們能這麼輕易蒙混過關,拿到3000萬元補償款得感謝李鎮長啊。”在拿到第一筆補償款后,楊某對合伙另外3人說,這都是2011年年初,他找到李驥幫忙的結果。楊某請求李驥對石斑魚養殖場的征地補償予以關照,許諾事成后會給其好處費,他們才能順利將育苗養殖場登記填報征地拆遷補償表上報,李驥很快在申報材料上批准。
據楊某的合伙人及同案人王某供述,當初他們4人商量如何分配補償款時,楊某提出從補償款中拿出200萬元送給李驥作為感謝費,剩下的錢再由4個股東分配,他們均表示同意,但是最后楊某具體送了多少錢,他們不清楚。
在送200萬元感謝費時,楊某貪婪的性格還是留了一手,僅送給李驥80萬元,剩余的120萬據為己有。
據楊某交代,2011年5月左右的某天晚上,他拿80萬元人民幣送給李驥。送錢的主要理由:一是2008年下半年三亞市政府下文要求征地范圍養殖建設項目停止后,李驥還同意支持其搶建養殖場﹔二是感謝李驥及時在征地補償意見表上簽字,使政府認可其通過搶建、虛報等手段騙取征地補償款的行為進而使非法所得合法化,並能夠及時拿到補償款。
就在李驥收受楊某送給的80萬元之前,三亞市審計局已派出審計調查組,對石斑魚育苗養殖場賠償情況進行審計調查,發現補償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存在多計補償款等問題。三亞市紀委成立專案組對此進行查處。
此時,李驥收受了楊某送給的80萬元。僅過10多天,他聽說三亞市紀委介入調查,害怕事情暴露,就將還沒來得及捂熱的80萬元退回給楊某。
2011年6月,三亞市紀委決定對李驥進行調查。
李驥受賄一案引起海南省紀委高度重視,指定儋州市人民檢察院偵辦楊某行賄一案。2011年11月,楊某被逮捕。
法院認為,楊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了行賄罪,但鑒於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主動積極退繳全部賄賂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經多次補充偵查,2013年年初,法院以行賄罪,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