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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行原副行長將放貸變生財利器 受賄300萬元獲刑

2013年02月25日09:1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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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放貸款竟成銀行副行長生財利器

寧夏銀行原副行長受賄300余萬元獲刑

□反腐記錄

寧夏銀行原副行長陳寶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后,目前判決已生效。

2012年8月30日,一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陳寶進行定罪量刑。此案在二審期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証據、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全部予以採信,對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審被告人陳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在審理此案時,陳寶的身份界定成為最大的焦點,檢察機關也因此在一審判決后提出抗訴,並獲得成功。案件的改判使“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一類人員職務犯罪主體有了標准。

他人舉報

銀行副行長落馬

陳寶的落馬與寧夏有史以來最大的集資詐騙案有關。這起集資詐騙案於2012年7月審結,被告人孫國明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起集資詐騙案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孫國明主動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舉報了他向陳寶行賄的事實。2012年1月,陳寶因涉嫌受賄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經查明,2007年上半年,陳寶利用其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原行長助理的職務之便,接受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國明的請托,為其提供相關客戶在銀川商業銀行的貸款信息,收受孫國明現金10萬元及價值1.22萬元的紀念幣一套。

同時,陳寶還以25萬元的低價從孫國明手中買了一輛價值40多萬元的奧迪轎車。孫國明案發后,陳寶主動又付給孫國明剩余車款16萬余元,但為時已晚。

受賄36起

贓款多用來買房

“你在金融系統工作多年,對於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你怎麼認識?”

“當時的想法很簡單,企業向我表示,是因為我這個崗位比較重要,也就收了。”

2012年8月,陳寶案一審開庭時,陳寶面對公訴人的詢問,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據介紹,1998年10月,35歲的陳寶從建設銀行寧夏分行辭職后,被聘到正在組建的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寧夏銀行前身)。陳寶先后擔任過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吳忠管理部主任、吳忠支行行長、原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2012年1月,陳寶被檢察機關批捕時,職務是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間,陳寶利用擔任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吳忠管理部主任、吳忠支行行長、原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101萬余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間,陳寶利用擔任寧夏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204.1萬元,美元1.4萬元。案發后,陳寶主動退贓67.5萬元。對於收受的價值305萬余元人民幣和購物卡及1.7萬美元的去向,陳寶在法庭上表示,由於時間長,比較分散,大體是用於購買寧夏銀行的股份、裝修房子、購買房子等。

(責編:楊麗娜(實習)、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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