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
借放貸權力斂財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陳寶36起受賄犯罪事實中,向他行賄的大多是寧夏知名的民營企業負責人。這些企業負責人為了獲得貸款以及銀行授信,在貸款前或貸款后紛紛向陳寶行賄以表示答謝,以期建立長久的鞏固的信貸關系,這其中最大的一筆行賄金額高達28萬元。
除了利用手中的權力借機斂財,陳寶還將銀行客戶信息出賣給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國明。
2007年3月,時任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的陳寶,受孫國明的請托,打聽寧夏博泰隆石油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在銀川市商業銀行申請的一筆貸款是否能夠審批下來,如果能批下來,孫國明就和寧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筆倒貸款的業務。不久,陳寶親自簽字審批了寧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筆4000萬元的承兌匯票業務,陳寶隨后告訴孫國明這筆貸款可以審批。此后孫國明公司的資金鏈條出現問題,走上了集資詐騙的犯罪道路。孫國明把騙來的錢,以高利貸的形式再貸給其他公司。為了讓自己的高利貸風險降低,孫國明多次請陳寶為其提供相關客戶在銀川市商業銀行的貸款信息。為了表示答謝,孫國明先后送給陳寶10萬元和一套熊貓紀念幣。
控方抗訴
重新認定主體身份
一審中,陳寶及其辯護律師提出,陳寶是由寧夏銀行董事會決定,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寧夏銀監會進行資格審查后,由寧夏銀行董事會聘任,是民營的自然人股份佔大多數的非國有股份制企業的管理人員,是職業經理人,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2012年8月31日,一審法院認定,陳寶的身份是國有參股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陳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一審宣判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一並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提起抗訴。
辦案檢察官說,實踐中大部分人對“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體有認識上的誤區,認為“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隻有國資委,因此,誤認為隻有國資委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審期間,辦案檢察官到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調取了《寧夏區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該文件明確規定了寧夏銀行由國有產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領導班子成員列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干部序列,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考察、審批、任命。由此得出,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對陳寶的任職是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授權,是國家機關的委派行為,陳寶就是代表國家機關對寧夏銀行中國有股權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其任職具備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活動的實質特征。
今年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証據、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全部予以採信,對該案依法予以了改判。
■沉思錄
腐敗並不一定出現在政府部門,企業也可能出現貪腐分子。這一現象已經被近年來查辦的一些企業負責人貪腐案件所証明。盡管單位的“馬甲”不同,但不管是政府部門公職人員的腐敗,還是企業負責人的貪腐,都與權力濫用有關——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他人牟取利益,進而收受賄賂。因此,治理企業貪腐,同樣需要構建一張細而密的權力監督網。另外,相較於政府部門而言,社會對企業的監督力量往往要弱一些,要彌補這一點,則需要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加強內部監督。(記者申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