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揮霍浪費公款
不准本市范圍內的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不准組織或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經批准召開的會議不准安排到風景名勝區、豪華賓館,不准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准,不准安排紀念品。
2
禁止公款旅游
不准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參觀、游覽活動﹔不准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
3
禁止違規收受禮品、禮金
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和商業預付卡。
4
禁止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
不准違規自立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不准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不准違規使用專項經費發放獎金和實物。
5
禁止違規舉辦各類節慶和檢查評比達標活動
不准未經審批以各種名義舉辦節會、慶典和檢查評比達標活動﹔經批准開展的節會、慶典和檢查評比達標活動,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轉嫁或收取費用。
6
禁止違規建設樓堂館所
不准違規興建、豪華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不准搞集資、攤派或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建設辦公樓﹔不准超標准使用和裝修辦公用房。
7
禁止設立和使用“小金庫”
不准侵佔、截留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設立“小金庫”﹔不准用“小金庫”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福利或報銷接待宴請、公款旅游、職務消費、禮品禮金等方面的費用。
8
禁止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
不准向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下達罰沒款征收指標﹔不准將罰沒款與執法單位行政經費或執法人員的獎金、福利挂鉤﹔不准按比例或變相按比例返還罰沒款。
9
禁止變相經商、辦企業
不准借行政權力影響組建任何類型的經濟實體和接受各類經濟實體的挂靠﹔不准以下屬單位、部門以及學會、協會等名義經商、辦企業﹔不准以提供社會服務的名義從事經營性活動,並從中分紅或獲取利益補貼。
10
禁止國有資產收入部門化
國有資產經營或出租收入應全部上繳財政統一登記管理使用,不准將國有資產違規出租、出借獲取利益用於單位、部門的福利補貼﹔不准侵佔、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益。
11
禁止違規配備公車多佔或買賣住房
不准超編制、超標准配備或違規佔用、借用公務用車,不准公車私用﹔不准違規多佔福利房或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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