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連州市原市委副書記羅門生涉嫌受賄人民幣119萬元、港幣20萬元一案,2月5日在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建議判刑五年。
被告人羅門生2007年1月任清遠連州市副市長,2009年3月任連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1年9月任連州市委副書記。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稱羅門生在任連州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連州某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工程承包人人民幣70萬元,收受連州城區防洪工程置換土地承包人港幣20萬元﹔收受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人民幣4萬元﹔收受連州某石場老板人民幣5萬元﹔為工程項目中幫人解決糾紛,收受糾紛一方人民幣30萬元﹔在連州市某地產項目中為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幫助,收受地產公司副總經理人民幣10萬元。
公訴方認為被告人羅門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19萬元、港幣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羅門生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並在歸案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屬自首,並構成立功,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據此公訴機關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羅門生有期徒刑五年。
在2月5日的庭審現場,被告人羅門生對公訴機關指控並無異議,但堅持認為自己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退清贓款,有立功和自首等依法減輕處罰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法院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適用緩刑。
此案法院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記者張文、通訊員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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