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游學的行程描述得都很美好,美其名曰感受英倫學校,其實也就是照幾張照片而已,動輒幾萬元的團費才叫坑爹。”旅居英國的楊先生常常在劍橋碰到不少來自國內的中小學生,多次接觸和觀察后,他發出如此感慨。
“表面上是自願報名,實際上是在綁架家長。”公務員白女士抱怨說,孩子才上初一,英語很一般,老師在班上說有個游學美國的機會很不錯,孩子回來就一直吵著要參加,如果不答應,孩子就沒完沒了地糾纏,說班裡好多同學都報了,沒報名的都是家裡沒錢或是家長沒本事的。“老實說,花3萬多元就為了學習10多天的英語口語,簡直比上四年大學還貴!”
讓人奇怪的是,這些收費高昂的中小學游學團並沒有因為坑爹的性價比受到學生和家長的冷落,反而在各大城市的中小學有越來越火的趨勢,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這背后有一隻校企利益捆綁的腐敗之手在推動。
“如果沒有學校出面組織,是基本不可能成團的”
隨著柳州市第十五中學原正副校長涉嫌職務犯罪一案的公開審理,一根暗藏在出國游學團背后的腐敗鏈條也清晰地浮現出來。
公訴機關在該案庭審中出示十五中原校長楊海裡的供述及親筆書寫的交待材料中稱,2011年四五月份,柳州一家旅行社總經理陳某找到楊校長,和他聯系學生出國旅游的事,還提出來返點給他和副校長唐艷玲,具體多少當時沒有談,楊海裡就叫唐艷玲具體負責這件事。7月底,他們共同組織學校的學生去了趟美國,回來之后,唐艷玲拿回來2萬元給他,並稱是陳總給的,楊海裡收下了。
2012年3月,這家旅行社在他們的幫助下,又安排組織了一批學生去英國,回來后唐艷玲又從陳總那轉交給他2萬元。楊海裡前后得了4萬元左右的現金回扣,而唐艷玲得的數也跟他一樣多,庭審中,楊海裡雖然辯稱隻得了3萬多元,但沒有否認從中拿錢的事實。
此外,旅行社返給學校的並不止現金,還有老師免費出國游的指標,這樣從校領導到相關班級的老師,對組織學生出國游學的積極性自然會高。
同案的唐艷玲供述稱,當楊海裡校長具體負責這件事后,她馬上就交代各班主任去宣傳發動,還打電話給旅行社陳總,讓旅行社到學校來直接接受學生報名,旅行費也是學生家長直接交給旅行社。2011年7月,在校方幫助下組織了69個學生去美國。2012年初,他們又用同樣的方式組織了52個學生去英國,除了她和校長得了好處費,她也按原來的規定分了點錢給班主任。
在庭審時,當律師問唐艷玲旅行社有沒有和她談優惠條件時,她說旅行社是跟校長說的,然后校長轉達給她的。當被問到有沒有招10個學生就給一個名額這樣的說法時,唐艷玲答道:“這個是公開的秘密,老師都知道。”
在這家旅行社的總經理陳某看來,雖然旅行社有組織出國游的資質,但如果不是十五中出面組織學生報名出國,隻有旅行社自行組織的話是基本不可能成團的。因為旅行社組團是一個純粹的商業行為,學生家長不會因為旅行社的單方發動就讓子女出國去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不了解這些學生的信息,組織不起來。因此,他找到楊校長,談好每組織10個學生給一個老師名額,如果老師沒有去,則按此約定補相應費用給學校。2011年去美國的那批返利給學校56215元,2012年去英國的那批返利給學校5.8萬元,錢都交給了唐艷玲。
旅行社需要學校的公信力去發動組織學生,學校的負責人和老師則需要旅行社提供的免費出國名額和金錢回扣,在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學生家長則成了待宰羔羊,不明不白地花掉許多冤枉錢。
收的是“辛苦費”,犯的是受賄罪
在庭審中,楊海裡辯稱,組織學生出國游學的初衷是為了幫助學生增長見識、提升學校品牌。而從旅行社拿的錢,則是因為他工作忙,沒有佔用免費出國的名額獲得的補償,旅行社從沒跟他提過回扣的事。
唐艷玲則認為,她是教英語的,主要負責學生出國游學的一些老師的培訓、告知學生的注意事項等事務,因為在這一過程中確實付出了勞動,所以拿的錢是辛苦費或者說是勞務費。
在跟旅行社聯手組織學生出國游學的過程中,十五中原正副校長拿的到底是“回扣款”還是“辛苦費”,成為這一案件審理過程中辯護和量刑的焦點之一。
柳北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並沒有採信“辛苦費”的辯護意見,而是認定被告人楊海裡與唐艷玲基於職務便利在旅行社組織十五中學生出國游學的商業活動中提供幫助,旅行社名義上返利給十五中的11.4萬元是商業活動中的回扣款而非“辛苦費”,楊海裡、唐艷玲將回扣款中的8萬元佔為己有即是刑法意義上的受賄犯罪。
對此,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此案的公訴人進一步解釋說,校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都是領財政工資的,跟所在單位已經形成對價關系。無論是協助組織學生出國游學,宣傳提升學校形象,還是對學生進行培訓和輔導,都是份內的工作,政府劃撥的工資已經支付了他這部分的勞動報酬。在這種情況下,校長提出他應該為聯系組織學生所付出的勞動獲取報酬,法律上是不會認可的。第二,從工作內容上,校長既不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和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兼職雇佣關系,就不應該從旅行社收取任何費用。即使是口頭的勞動合同,也必須要形成一個事實勞動關系,但在這個案件中,校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兼職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更何況這只是他事后的一個辯解,沒有証據來支撐,不可能改變這一行為的違法性質。(謝洋 通訊員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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