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 雋
2013年01月09日07:2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共10條,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瀆職犯罪定罪量刑標准不明確、法律適用爭議多等問題作出了統一規定。
致人死亡就應定罪,謊報瞞報加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了“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節,包括“造成傷亡達到上述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不報、遲報、謊報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等。
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解決了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准掌握方面存在的“就低不就高”,甚至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問題。
以“集體研究”形式瀆職,責任人擔刑責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對於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隻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的現象違背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 既不公平,也不利於預防和懲處犯罪。”
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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