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 雋
2013年01月09日07:2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從嚴懲處食品、藥品監管領域瀆職
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司法解釋第九條強調,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瀆職又犯他罪,分情況處理
對於實施瀆職行為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的,是擇一重罪處罰還是實行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第三條作出了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孫軍工介紹,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或者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也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復雜的一類瀆職犯罪。司法解釋第四條從三個層面明確了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純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應以單一的瀆職罪處理。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的,應在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之間擇一重處。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該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實行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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