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報的財產就是非法
但法律把“應該公開的財產”規定得再細,也不能阻止財產被變相藏匿。胡星斗說:“官員即使公開了個人或家庭的財產,實踐中依然可能有很多財產是以他的其他親屬甚至好友的名義藏匿下來。”任建明也認為,若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在全國推行,有官員為了掩藏非法財產而把財產“易手”或“易地”,在中國這一人情社會“不會少見”。
中國青年報採訪的專家對此開出了幾個藥方。
“制度設計要保証一個官員‘有動力’如實申報財產,比如立法規定他所申報的財產就是他自己所承認的合法財產,而那些沒有申報的部分就是不合法的財產。其他財產一旦被發現,就可以進行沒收和懲處。”任建明說。
“監察部門要主動‘查漏’,比如定期或隨機地在全國抽取一批官員進行常規檢查。”他說,“此外,公開官員所申報的財產至關重要。公眾通過公開渠道獲得官員的財產狀況,知情者就可能提供一些該官員沒有如實申報的情況,部分被隱匿的財產就有更大幾率‘浮出水面’。”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直言,目前的官員財產公示試點,多是“官員在紙上填完了,組織部門密封起來,就鎖到櫃子裡去了”。在不少專家眼中,“受理申報后不向社會公開”,是導致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始終未能發揮較大作用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對財產變現或“借囊藏物”,專家的一致藥方是:用全民財產登記制度,把官員藏在他處的財產“捉”出來。
“在國外建立廉潔體制,不僅僅是官員的財產進行申報,民眾的財產也要申報,只是不公開。”胡星斗介紹,這是一種必要的反腐配套措施,“如果官員的房子放在別人名下,那就要以別人的名義進行納稅,是可以查出來的。”任建明進一步提出,幫助官員隱匿財產的人,一旦查實也應受到法律處罰。“就要依法打擊、震懾這種不法行為,把口子收緊。”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楊帆曾撰文指出,全民財產登記制度是一種更廣泛的監督。“如果我們也這樣做,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大量匿名和非法財產提前變賣,以投資方式向境外轉移。但由於我國目前仍然實行一定的外匯管制,那些非法或者灰色財產收入大部分依然留在國內。二是大量非法的或用假名登記的房地產無人登記,這些‘無主財產’經過清查應收歸國家。這不是沒收私人財產,而是收回無主財產。目前揭發出許多地方干部通過不正當手段擁有多套房產,可對此進行重新登記,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放棄登記,即等於退還國家,可酌情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楊帆認為,這樣做等於在一定時間內給一些貪腐分子“重新選擇”的機會,如果多佔者本人不登記“認領”,法律也不再追究,避免引發社會的過度震蕩。
此外,胡星斗認為,官員財產的確是一種公共信息,但不意味著其“一概不需要保護”。他建議對官員財產信息做“分級保護”:“普通公職人員的收入與財產信息,僅在接受申報機構范圍內公開,非經書面請求不向普通國民披露﹔副科長、鄉鎮副鄉長、鎮長、鄉鎮黨委副書記以上公職人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產信息,公民可以憑本人身份証明,在各廉政機關設在舉報接待場所的電腦上自由查閱。”任建明也贊同這種分級監督的辦法。“級別低的官員容易受到隱私暴露的影響,需要盡量保護其隱私。這樣做還可以節省成本,提高效率。”
“若全國上千萬公務員都向社會公開財產,面太寬,我們老百姓看得眼花繚亂,監督效果未必好。”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竹立家也表示,考慮到基層的、處級以下的官員通常不掌握太多決策權,因此有選擇、有重點地推動一定級別以上官員的財產“全透明”,不失為一條現實主義的路徑。
在增量中改革
由於看到了“一下子全面推開財產公示制的不可行”,任建明提出一個折中方案:率先在新公務員隊伍中建立財產收入公示制度,“在增量中改革”。
在試點的27個市、縣中,江蘇淮安、重慶江北區和黔江區已經在探索阻力最小的路子。它們的答案是:在“擬提拔官員”中率先推行財產公示。比如江蘇淮安規定,必須進行財產公示的官員僅包括“市委擬提拔擔任正、副縣(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市直單位黨組(黨委)擬提拔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各縣(區)委等擬提拔擔任正、副鄉(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干部”。重慶江北區規定,該區“擬提拔擔任正科級及以上級別的”領導干部,將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廉政申報表》和《廉政申報承諾書》。重慶黔江區則將財產公示的輻射人群限定為“新提任的副處級以上干部”。
但劉熀鬆卻認為:“要求‘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其財產收入阻力依然很大。原因在於哪個官員認為自己不是‘新提拔干部’的候選人呢?如果每個人都不願意,官員又到哪裡去選拔呢?有沒有一大群清廉的后備官員隊伍呢?”劉熀鬆的建議是:“暫時不動‘存量’,從新公務員開始,逐步把‘存量’規范起來。”
“從現在開始,每年招考進入公務員系統的辦事員、科員,都應承諾公示財產。因為這批人手裡的錢較少,沒什麼包袱。”這應該成為一個新人“入官”的前提條件。
“很多人認為基層公務員不掌握權力,也不怎麼貪。但我覺得一開始就要讓他們有這個意識:‘怕公開財產就不要當公務員。’”劉熀鬆說,通過建立這些制度,三五年后,整個公務員隊伍裡的清廉比例會上升,然后,每隔幾年,在滿一定年限的公務員中推廣一次。10年緩沖期后,幾乎所有的官員都會被納入財產公示“網”中。
“‘在增量中改革’的目的,不是為了揪出貪官——雖然它確實有這個作用,但更多是為了保証將來公務員隊伍的清廉,在於從制度上建立一個長效機制,確保將來的貪腐行為不再發生,不再這麼嚴重。”他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先在新的公務員隊伍裡建立財產公示制較切實際,但老的公務員不是就沒事了。因為除了這個制度外,還有一系列的反腐手段已經在那裡,比如紀檢監察,比如網絡反腐,發現了一樣依法查處。既有機制照常可以發揮作用,這些並不矛盾。”劉熀鬆說。(王夢婕 陶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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