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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如何從申報轉為向社會公開

中國青年報:讓新提拔官員公開財產為何更可行

王亦君
2012年12月28日08:17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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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紀委常委、新聞發言人梅河清表示,作為廣東省確定的3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試點地區之一的廣州市南沙區,試點工作有關方案、制度安排已經廣州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在南沙試點區域內,新提拔的市管干部,將實行財產公開。

  12月21日,安徽省合肥市委常委、紀委書記雍成瀚表示,2013年合肥市擬在全市推廣干部財產公示制度,目前,合肥市紀委和組織部正在制定詳細方案。

  這是最近兩則有關官員財產公開的消息。在黨的十八大報告重申“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並強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背景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這項多年來備受各界期待的“陽光法案”,每一個與之相關的新動向都會獲得輿論的強烈關注。

  1994年《財產申報法》進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此后18年來,每年的全國兩會上均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相關建議、提案或議案,民間呼聲更是持續不斷,但是時至今日,正式的立法程序仍未啟動。

  與之相對應,近年來,多名高官表示願意公開個人財產,地方試點也層出不窮。據中國青年報記者的不完全統計,從2009年至今,全國已有近30個地區已經或即將開展官員財產公開試點。

  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官員財產和重大事項的申報制度,在現行體制框架內,實現從申報到公示存在哪些障礙?

  地方試點使命已經完成

  以執政黨的黨內規章、黨紀或政紀等規范官員個人財產申報,是獨具中國特色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該制度正式確立。

  此后10多年,執政黨和政府陸續出台了多項涉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財產登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方面的文件。

  這些規定有一個共同點,“隻申報不公開”——只是內部的申報,隻有上級相關部門和同級領導能夠知曉和掌握這些信息,不會向普通民眾公開。對一般的中共黨員,這些信息也不開放。

  近年來,多個地方有關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試點贏得了輿論的贊譽,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試點地區可持續性普遍較差,在一些學者看來,這些試點都是“先天不足,來去匆匆”。

  最根本的原因是,地方試點不是制度化的,嚴重依賴本地最高主政者的意志,如果最高主政者被調離或其意志改變,就很難被繼續推行下去。

  此外,官員財產公開所需要的很多配套措施,都是地方試點難以提供的。為確保如實申報,有關部門應有權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這就涉及金融實名制、異地存款信息聯網以及股票、基金信息和銀行賬戶的查閱等。目前,試點地區多數是縣(區)級行政區,基本上無法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目前,各地試點多以新任科級、副科級干部為主要規范對象,與約束權力的制度初衷差距不小。

  從各國的經驗來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重點約束對象,往往都是高級官員,比如各地方、各部門的“一把手”等,因為這些人手中掌握著巨大權力,存在腐敗的可能性更高,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也更大。

  但是,限於地方試點的行政級別,無法對當地最高官員甚至更高級別的官員提出公開財產的要求,其反腐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在諸多專家看來,地方試點囿於自身條件,難以實現真正突破,目前已經完成了其“發現問題,凝聚共識”的歷史使命,它們失敗的原因,也指出了從申報到公示的解決之道,那就是“頂層設計、中央決斷”。

  可否將財產公開作為官員升遷的前提

  在王佔陽看來,官員財產從申報到公示可以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方法逐步實現。把財產公示與官員提拔捆綁起來,官員為了升遷和政治前途,更願意接受社會監督,公開自己的財產。

  從事政黨政治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周淑真曾經受邀參加了11月30日中紀委舉行的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座談會。她對新任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建議,一步到位實施官員財產公開很難,可以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各級領導干部在擬提拔前,申報個人財產並核查公示,作為提升的前提﹔對現任的領導干部採取“自報”方式,規定一定時期、一定額度、一定事項,主動自報,進行備案,可減輕處理或不處理,甚至既往不咎﹔有病不自報的,一旦查出必須給予嚴肅處理。

  王佔陽認為,這種方案大體上就是,縣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報名參選者必須公布財產,范圍小一點、標准低一點、核查寬一點,隻要沒有大問題就可以,以后再趨於嚴格。不報名參選者則可以不公布財產,允許部分人以自願退休、自願改行、自願遷居外地等名義退出參選黨代表、人大代表和選任制官員的行列。現職任命制官員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暫不公布財產,而是向上級申報財產,但新提拔的任命制官員必須公布財產。

  王佔陽解釋說,選任制官員是指經過黨代會、人代會選舉產生的本地高層官員,如在縣政府就是指縣長和副縣長﹔任命制官員則是指選任制官員以下的通過上級任命任職的官員,如在縣政府就是指副縣長以下的各級官員。

  王佔陽說,這種改革應當先從縣級做起,以5年一次的換屆選舉為主要節點,逐步、逐級向上延伸。

  比如可以考慮,5年后換屆選舉時,首先在半數左右縣展開。10年后換屆選舉時,再在其余半數左右縣展開。或者5年后首先在縣級展開,再過5年再在地市級展開。10年以后再在縣級以上或地市級以上逐步、逐級展開。那時也還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直到這種方法用到最高層后,也就是經過20年,所有逐級上來的選任制干部和大部分任命制官員都已經過了財產公示以后,再轉為全面實行財產公示,那時就是“水到渠成”。

  “也許這樣做有些保守,但比較穩妥可行。至於實踐中究竟是力度更大些還是更小些,進度更快些還是更慢些,這就不是學者所能判斷的了。”

  “按照這種方法起步,經過20年左右的過渡期,即可逐步實現全體代表和官員的財產公開,基本實現整個干部隊伍的廉潔化。這對我們這個超大型國家來說,速度不算慢,而算快。”王佔陽說。

  王佔陽認為,如能盡早公布這種改革方案,許多希望將來能夠參選、升遷和有所作為的比較年輕的干部,都會從現在起注意廉潔自律、克己奉公,注意自己的公眾形象,積累未來參選、晉升的資本,這就會更加有利於這種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同時,也有利於現階段的反腐倡廉工作。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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