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謝榕三2010年因涉嫌七宗非法經濟往來而“落馬”。記者3日從廣州市中級法院獲悉,謝榕三因涉嫌受賄近400萬元人民幣,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間,謝榕三在擔任廣州市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品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主管食品集團公司全面工作及管理食品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畢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送給的合計現金人民幣388萬元、現金港幣8萬元及紅木家具一套。
法院稱,謝榕三主要在商標使用、廠房租賃及人事升遷方面收受賄賂。其中,1999年至2009年間,謝榕三將廣州食品企業集團知名商標“皇上皇”免費提供給廣州皇上皇飼料廠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先后九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和現金港幣8萬元。
2010年,謝榕三為廣州市茅山肉聯廠的廠房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該工廠負責人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
2008年至2009年間,謝榕三又為廣州食品企業集團下屬公司經理馮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賄賂13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榕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法院遂判處謝榕三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並將謝榕三的退贓人民幣3782200元,港幣293053.40元上繳國庫。(中新社廣州12月3日電 奚婉婷 馬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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