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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人防辦咋就沒“防”住腐敗

范躍紅 潘劍鋒
2012年11月26日08:09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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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規模擴大和房地產業發展,人防審批項目日益增多,異地建設費收取、緩繳等情況也相應增加,因此,通過查案,加大對這一部門的職務犯罪預防,促進人防系統的依法行政,迫在眉睫。

人防工程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相關規定,民用建筑到達一定的規模時,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根據相應規模向國家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然而,被告人葉雄成、徐鑽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不正確履行職責,為了蠅頭小利,致使國家少收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700余萬元。

經浙江省三門縣檢察院指控,近日,三門縣人防辦原主任葉雄成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該縣人防辦綜合科原科長徐鑽棟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以緩繳名義少繳人防費用

人防辦是一個不為人熟知的“冷衙門”,卻也是個油水豐厚的實權部門,包括房地產在內、達到一定規模的民用建筑,在項目報批的過程中必須經過人防辦的審批才能順利動工。一些建筑商為了提高項目利潤,千方百計拉攏主管部門負責人員,想方設法減少人防費用的繳納。

檢察機關查明,2003年6月,三門縣的賽格特花園項目向該縣人防辦申請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規定該項目應繳納人防費用242萬余元。時任該縣人防辦主任的葉雄成在審核后,擅自決定對該項目隻收取60萬元人防易地建設費,對剩余部分以緩繳的名義未予收取。在此后葉雄成任職的9年裡,他從未再過問應緩繳的182萬余元。而在2009年8月,負責該項目的房產公司已經因股東會決議解散了。由此,這182萬余元變成了無從催繳的壞賬。

2004年6月,負責三門縣綠洲茗苑項目的房地產公司向該縣人防辦申請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規定,該項目應繳納363.6萬元。該公司投資人之一金某請葉雄成幫忙,葉雄成同意先行征收一半費用,剩下的一半暫緩繳納。金某為表示感謝,在2005年送了5萬元現金給葉雄成。“拿別人的手短,吃別人的嘴軟”,葉雄成收了錢后,直至2012年初調離該縣人防辦時,從未再對該公司應緩繳的181.8萬元履行過任何催繳職責。而實際上,負責綠洲茗苑項目的房地產公司也已在2010年6月解散了,這180余萬元的“緩繳”款也無法再追繳。

擅自改變收費計算標准

按照浙江省和三門縣的有關規定,三門縣內十層以上(含十層)或基礎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收費方法為:地面建筑底層面積x2000元;十層以下或基礎埋深三米以下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易地建設費計算方法為:地面總建筑面積x2%x2000元。

2005年,三門縣中盛花園項目向該縣人防辦申請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由於部分樓層超過十層,按規定,對超過十層部分應按標准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218萬余元,其余部分應按標准收取22萬余元,總計應收取240萬余元。但在審批過程中,時任人防辦綜合科科長的徐鑽棟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統一按照十層以下的標准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109萬余元。對此,葉雄成審批同意。案發時,負責中盛花園項目的房地產公司已經解散,給國家造成130萬余元損失無法追繳。

2006年,西城庭院項目申請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該項目樓層的基礎埋深在三米以上,本應按照地面建筑底層面積x2000元的方式收繳易地建設費337萬余元。公司負責人鄭某請徐鑽棟在審批時多多關照,徐鑽棟答應了,后來僅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x2%x2000元的標准計收54萬余元。葉雄成順水推舟,簽字通過了項目審批。徐鑽棟這麼“賣力”,是因為鄭某曾送給他4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法院判決顯示,葉雄成和徐鑽棟除了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外,多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均構成受賄罪。

人防瀆職腐敗案頻發,審批環節是“重災區”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三門縣的這起人防系統瀆職腐敗窩案並非個例。近年來,北京、河南、河北等地均立案查處過同類案件多起。在浙江,2011年紹興市檢察機關查處了該市人防辦工程管理處原處長何某玩忽職守、受賄、貪污案及綜合處執法隊原副隊長游某玩忽職守、受賄案,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三年零三個月。同年,湖州市檢察院又查處了該市人防辦原副主任、民防局原副局長單某和市人防辦工程處原處長潘某玩忽職守、受賄窩案。這些案件與三門縣人防系統瀆職腐敗窩案都有一個共同特點:發案都出在審批環節。

辦案檢察官認為,人防審批作為建設項目的前置程序,負責審批的工作人員有較大權力,易發生瀆職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規定,國家和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及縣城新建十層以上(含十層)或者基礎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的防空地下室;上述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后繳納易地建設費。有關部門還規定,人防辦還可視情暫按減半收取易地建設費。

“由此可見,人防系統易發生瀆職犯罪的風險點主要是人防工程審批及異地建設費收取這兩大關鍵環節。隨著城市規模擴大和房地產業發展,人防審批項目日益增多,異地建設費收取、緩繳等情況也相應增加,因此,通過查案,加大對這一部門的職務犯罪預防,促進人防系統的依法行政,迫在眉睫。”三門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說。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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