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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希泉之子詐騙受賄獲刑20年

2012年11月20日07:2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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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同父親受賄41萬購買寶馬車、伙同他人偽造裝修合同騙取拆遷款477萬。朝陽區原副區長劉希泉之子劉偉因詐騙罪和受賄罪,昨日被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劉偉的同案人、生意伙伴曾能財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偽造發票騙拆遷款

  上午11時30分許,被告人劉偉、曾能財被法警帶入法庭等候宣判。整個宣判過程持續約10分鐘,法院方面未允許媒體及公眾旁聽。

  宣判結束后,一位30多歲的女子哭著沖出法庭,想要追上被告人劉偉。

  1981年出生的被告人劉偉,案發前的身份是北京聖博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下簡稱“聖博翔”公司)股東,此次與他一起被提起公訴的是聖博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曾能財。據檢方指控,被告人曾能財、劉偉於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間,在兩人租賃的北京市朝陽區金蟬西路甲1號的房屋拆遷過程中,為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偽造裝修工程發票、裝修工程預算書、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虛報裝修費用,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477萬余元。

  利用父親職務索賄

  此外,被告人劉偉於2009年,與其父親劉希泉(另案處理)共謀,利用劉希泉擔任北京朝陽區區委常委、朝陽區副區長負責農村工作的職務便利,以支付劉偉購車尾款為名,向金港汽車公園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索要41萬余元。

  據旁聽人士証實,法院認可檢方的全部指控內容,認為兩人在詐騙犯罪中屬於共同犯罪,因此不再區分主從犯。劉偉還存在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但鑒於詐騙案的贓款已全被追繳、受賄案中的贓款在劉希泉受審時已退賠,因此綜合全案各項情節做出上述量刑。

  今年9月10日,朝陽區原副區長劉希泉因受賄近190萬,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一中院一審判處劉偉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劉偉的同案人、生意伙伴曾能財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昨日下午,曾能財的辯護人、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趙運恆表示將提起上訴。

  ■ 追問

  本案拆遷是否屬於非法拆遷

  對於上述被拆遷地塊,根據此前開庭時檢方出具的証據,目前在案的証據隻顯示該地塊取得了規劃批復,但沒有用地手續,也沒有辦理拆遷許可証。

  因此辯護人提出本案中的“拆遷”是非法拆遷,朝陽區建委與南磨房鄉、被告人之間不是拆遷法律關系,不能適用拆遷法律,也就不應按照法定標准來計算被告人應得的合法補償數額。

  一審判決書對此辯護觀點沒有提及,也沒有說明駁回的理由。

  南磨房鄉在本案中是否有責

  根據檢方開庭時出具的証據,本案中南磨房鄉、朝陽區建委相關責任人員先后確定了3300萬、3600萬、4000萬、4300萬的不同補償數額,且劉希泉曾多次出面與相關責任人員吃飯說情。

  對此,開庭時公訴人也表示上述兩家單位確實都沒有認真履行行政責任和管理義務,只是一味服從於劉希泉的要求、沒有原則地增加賠償數額,雖然在整個拆遷過程中也發現了發票值得懷疑,但是沒有認真核查。

  對此,一審判決書中只是說被告人劉偉、曾能財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未提及理由,也未提及南磨房鄉在本案中的作用。(記者張媛)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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