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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怎么界定?

2016年01月26日08: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请问,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怎么界定?以后还能不能参加?“情节严重”怎么理解?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所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中所指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

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不得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程度深、影响大的情形。具体执行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中国纪检监察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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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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