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转自兰州中院官方微博)
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毛小兵利用其担任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局长,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宁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西宁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宁博地经贸有限公司、锡铁山永鑫铸造厂、马强、王中领等30个单位和个人在产品购销、工程承揽、股权收购、土地开发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18274亿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指控,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毛小兵利用其担任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谋,个人决定以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支付保证金的形式,挪用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款4亿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该款项全部归还并支付了利息,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毛小兵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毛小兵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毛小兵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新华社兰州1月6日电 记者王博、姜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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