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反腐倡廉
分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11】

2015年10月22日08: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5年10月22日 06 版)

上一页
(责编:李源、崔小粟)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党史学习教育”官微

微信“扫一扫”添加“党史学习教育”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