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刘建国
●原任职务:江苏省如皋市皋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4年8月6日,如皋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
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4年间,刘建国利用担任皋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长江镇安置房验收以及矛盾协调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0年10月调任皋港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之初,我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得到了公司上下和政府领导的一致认可。但随着安置房验收工作的开展,在施工单位老板的不断宴请中,我认识到了手中权力的重要性,心态开始失衡,慢慢地在他们的恭维声中迷失了自己,进而从小心地接受宴请,到多次收受施工单位送的钱物,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2014年4月9日,组织对我立案调查,要求我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讲清楚自己的问题。当时,我的抵触情绪很大,采用了错误的“四招”抗拒组织调查。
第一招“骗”:心存侥幸,欺骗组织,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和存在的问题采用隐瞒、狡辩的办法;欺骗自己,让自己沉浸在“我没有问题,没犯错误”的谎言之中。同时,对组织和领导的帮助、教育置若罔闻。
第二招“拖”:听信社会上“被调查时只要拖个十天八天就可以过关”等传言,以装糊涂的办法故意拖延时间,考验组织的耐心。
第三招“探”:发现骗不了、拖无效之后,还不认真反省自己的问题,而是揣摩组织掌握的情况,企图从领导谈话中探听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第四招“赖”:在其他招数失效的情况下,干脆拉下脸皮耍赖,以“想不起来”“不记得了”等托词为自己开脱。
如今想想,接受调查的过程真实地展现了我思想和性格的阴暗面,暴露了我的无知和愚昧。后来,在组织的帮助和教育下,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有了深刻认识。我认为自己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以为是,盲目自信。在这种心态驱使下,我把自己所做的违规违纪的事情既看成了大气候下的大势所趋,又自以为自己做事干脆果断,能力比别人强,久而久之就变得忘乎所以。
满足虚荣,贪图钱财。代表公司参与组织安置房的验收工作后,往日我感觉高不可攀的施工老板,一个个放下架子和我打招呼,请我吃饭。他们的挥金如土让我感到自卑,让我的虚荣心开始作怪,我就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从另一方面显示自己的价值。于是,我跟他们称兄道弟,用他们表面上的尊重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渐渐地在觥筹交错中迷失了方向。
远离组织,拒绝监督。我是一名共产党员,理应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可是我把组织活动当成了形式和负担。我还故意逃避廉政学习,以此掩饰自己内心的恐惧,就连例行向公司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都尽可能地推辞。我将自己分管的工作视为独立王国,自行其是,当工作中出现问题领导过问时总是打马虎眼,蒙混过关。这就使自己长期得不到组织的有效监督,以至于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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