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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拟对腐败分子说“不” 专家详解其中深意

2015年08月25日14:3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8月25日电 (李源)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在拟予以特赦的第二类对象中明确,犯贪污受贿犯罪等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此外,会议还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三审稿拟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日之内,两项草案均对腐败分子说“不”,这其中有何深意?对此,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马政室主任、副研究员田改伟,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贪污受贿分子该不该给予特赦机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称,起草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这三点,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对贪污受贿分子等不予特赦也是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通过强化中央巡视、八项规定、反“四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举措依法依纪严惩了一大批党政干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腐败表现出“零容忍”姿态。

“此次规定犯贪污受贿罪不在特赦之列,再次以实际行动表明共产党与贪污腐败是水火不相容的。”田改伟表示,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胜利即将成为全国性执政党之时,就曾首先告诫全党要牢记“两个务必”,在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之时,又及时提出“两手抓”,其中就有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次特赦没有把贪污腐败列入,是坚持了中国共产党对贪污腐败态度的一贯立场。

“反腐败高压将成为常态,只要一个干部贪污腐败,任何时候不要指望能得到法律和人民的宽恕。”田改伟认为,此次对腐败分子说“不”,也是在警告干部要严以用权、严于律己,是对那些有贪污腐败思想人员的一次严正告诫,是对那些依然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尤其是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手干部的严重警告。

田改伟表示,贪官腐化,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他们的特赦,就是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任。对腐败分子说“不”,表明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是有着远大理想并坚定追求的执政党。

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有何意义?

翻阅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近些年,一些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贪官因“立功嘉奖”、“保外就医”等理由申请减刑的新闻并不少见。

对此,田改伟表示,这次刑法修正草案提出对重大贪污受贿罪这些“不得减刑、假释”以及“终身监禁”等内容,是把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体现,目的是加强法律在反腐中的作用,提高贪污腐败行为的成本。同时,还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的打击力度,使那些有贪污腐败思想的干部不敢付诸行动,做到“不敢腐”。

田改伟认为,草案内容旨在把反腐与国家法制化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全社会遵法、守法的氛围,最终使广大干部养成“不想腐”的习惯。

“这次刑法修正案对我国反腐败斗争具有最大意义,标志着反腐向法制化的迈进。”田改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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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崔小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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