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获悉,在该院异地受审的汕尾陆丰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施木生,近日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据了解,49岁的施木生原任汕尾陆丰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职期间分管该局基建、财务、后勤等工作。
经审理查明,施木生在担任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在负责该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的工程建设款或项目代理招标费的结算等提供关照或便利,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12年下半年,施木生收受了业务用房建设负责人林某某给予的40万元;2013年,施木生收受了业务用房项目代理负责人刘某某给予的钱款4万元。
施木生的东窗事发,源于其上级汕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陈宇铿被查。去年4月21日,施木生主动到中共汕尾市纪律监察委员会专案组驻陆丰市陆丰宾馆,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施木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并向行贿人退还受贿款的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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